鲁人社字〔2024〕5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健全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项目制培训,改进培训模式
项目制培训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需求,采取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培训模式。
(一)合理确定项目制培训项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面向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培训需求发起单位)等广泛征集项目制培训需求,培训需求发起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岗位技能需求等情况,拟定包含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岗位技能要求等内容的培训需求计划。项目制培训范围须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以及技能类新职业(工种)等相关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参考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重点群体培训需求及资金保障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制培训的项目和数量。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征集的培训需求项目进行论证,确保培训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公开遴选项目制培训承训机构。项目制培训项目确定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公开遴选承训机构,有意向承接项目制培训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民办培训机构等必须具备相应培训资质。承训机构需针对培训需求发起单位提出的培训需求计划和培训对象特点等制定个性化培训方案,做到“一项目一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会)邀请培训管理或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对培训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项目制培训的承训机构,并进行公示。
(三)精准组织实施项目制培训。项目制培训从开班申请到补贴申请均需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经办。承训机构要按照确定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不得随意调整。承训机构要做好培训签到、台账资料收集存档、效果监测等培训管理工作,做到培训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制培训的监管工作,可采取远程视频监控、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也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评估,保障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做好培训后的评估和验收。承训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培训结束后组织结业考核或技能评价,并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对接,做好岗位推介、就业创业指导等跟踪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实施项目的整体评估和验收工作,有条件的市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验收。项目制培训补贴资金拨付需根据培训成本、培训后就业落实情况、培训合格情况等合理确定,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先行拨付的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必要支出外的其他用途。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推广职业培训券,探索培训新路径
职业培训券是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益及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的电子凭证,为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免垫付、信息化便捷服务。
(一)拓展职业培训券发放模式和范围。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职业培训券的使用范围和发放范围,利用好“定向券”和“通用券”等发券模式,不断拓宽职业培训券受益群体。“定向券”的发放对象一般是确定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通用券”的发放对象一般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锁定的适用人群,支持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报名参加培训。
(二)加强职业培训券使用推广。各市要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券是逐步形成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的重要载体和手段之一,不断创新用券模式,鼓励劳动者使用培训报名、培训评价、培训证书查询、就业岗位查询等功能,支持培训机构使用职业培训券打卡签到、资金申请等功能。加大职业培训券在开展项目制培训或齐鲁绿色低碳职业技能培训、“鲁菜师傅”创业培训、“山东手造”技能培训等特色专项培训中的使用力度,进一步丰富职业培训券应用场景。
(三)加强职业培训券规范管理。各市要公布可使用职业培训券的培训机构清单,对使用职业培训券的培训机构加强监管,对职业培训券的发放、使用、结算等环节加强监督,保障资金安全。职业培训券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买卖,培训机构在劳动者报名时应核验职业培训券的有效性,并进行身份核验。
三、规范“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平台监督管理
(一)优化整合线上线下培训资源。大力推行线上线下结合的培训方式,分类组织实施。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可加大线上培训课时占比;实操技能型职业(工种)可实行线上学习线下实训融合模式开展培训,合理确定线上培训课时占比。鼓励线下培训机构与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台(以下简称线上培训平台)合作,充分利用线上培训渠道和资源,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覆盖面。
(二)严格落实“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及资源运营服务规范。各市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平台运营服务规范和数字资源质量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73号)等文件要求,研究制定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实施细化措施,形成线上培训平台审核、评价与退出机制。
(三)健全线上培训平台管理服务。各市要加强线上培训平台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质量的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线上培训平台应对学员进行实名登记(注册),并采取技术手段加强课时、学习状态管理,确保培训记录真实有效。鼓励采用“随机人脸识别技术”、线上互动等手段对线上培训情况进行监测、随机采样,线上培训数据资料保存不少于5年。
四、强化实名制信息系统使用,规范业务经办流程
(一)进一步推进实名制信息系统使用。各市要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的全流程网上办理。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加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培训实施、结业考核、证书发放、补贴申请等业务的线上办理,不断优化经办流程,推进流程规范完善。
(二)进一步提升培训业务数据质量。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规范培训数据采集工作,对于培训机构信息、培训师资信息、参训人员基本信息等客观信息要加强审核,强化数据比对,主动治理数据,提升业务经办数据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培训全流程过程监管。各市要充分运用“技防、人防、群防、制防”四位一体综合手段,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数据信息校核,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疑点核查”的风险防控体系,对高风险业务设置三级审核,落实业务经办流程岗位互斥管理。
五、调整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严格组织结业考核
(一)规范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原则。培训合格证书是参训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不作为培训合格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培训合格证书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培训机构对培训及考核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明确培训合格证书样式及编码规则。培训合格证书采用全省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见附件)。培训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起止日期、培训项目和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培训合格证书编码由18位数字组成:第1-6位数是地区行政区划代码、第7-10位数是培训机构代码、第11-12位数是证书核发年份代码、第13-17位数是证书核发顺序代码、第18位数为培训类别代码。
(三)严格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发放。培训机构要制定结业考核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培训计划、大纲等要求组织实施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内容应充分体现职业(工种)核心技能,兼顾理论和实操能力,并有适当难易区分。培训考核过程中相关纸质(电子)文档、影像资料等由培训机构妥善保管,做到责任可追溯。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要如实记载培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时间等。
(四)加强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各市要按照促进就业导向合理确定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数量,探索加强对培训合格人员就业创业跟踪服务。对存在培训合格证书弄虚作假、管理失序等现象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除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升服务质效
(一)统筹资金使用压实责任。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和其他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支持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与组织开展培训项目的相关部门(单位)明确补贴资金管理职责和具体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切实保障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
(二)优化补贴发放服务。支持引导劳动者按照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可通过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方式报名参训。劳动者在享受政府补贴之外分担培训成本,补贴发放逐步实现以直补个人为主,企业和培训机构按有关管理规定申领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补贴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推动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做好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示,提高劳动者参与培训和监督培训效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严肃执纪执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靠训吃训、内外串通、套取骗取培训补贴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现涉及培训资金安全问题线索,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教育引导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
各市要做好本通知与本地现行政策的统筹衔接,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具体实施举措,确保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附件:1.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2.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序列号规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培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