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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4497/2024-02421 组配分类: 制度汇编
成文日期: 2024-10-08 发布机构: 军屯乡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军屯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24-10-08 14:4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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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站所(中心)应当依职责按照本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各站所(中心)采取一定方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站所(中心)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依职责制定各站所(中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目录清单,按照行政执法信息的内容分类审查并完成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信息;

(二)我乡管理的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我乡权责清单;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

(五)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三)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许可决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名称、许可决定文号、审批结果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各站所(中心)应当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信息来源:军屯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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