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联合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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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联合采购中选结果(以下简称“中药饮片联采”)顺利落地实施,根据《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联合采购文件(ZY-YP2022-1)》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时间 2023年8月31日前,中选企业将供应清单内中选药品在山东互联网中药(材)交易中心平台(网址:www.bqex.com,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按中选价格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9月8日起,全市参加中药饮片联采的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及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按规定执行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2023年9月8日前,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指导医药机构,统一与供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采购周期为:2023年9月1日-2024年8月31日。2023年8月31日前,供货企业(含中选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通过交易平台,完成电子协议签署工作。9月8日前,医疗机构下载打印经供货企业签署的电子协议,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到交易平台。 二、主要配套措施 (一)落实约定用量。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入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药机构,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及时提醒、通报、约谈督导。 (二)强化主体责任。生产企业是中药饮片质量的责任主体,应保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供应药品的质量负责,严格按购销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保障供应。医药机构应承担中药饮片的验收责任,对所购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购销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 (三)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自主选择其中选产品向医药机构的供货方式。若选择通过配送企业供货,中选企业应协调其确定的配送企业于8月2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并于8月31日前完成配送关系建立。 (四)及时结算药款。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集采政策,引导医药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将中药饮片联采中选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减轻供货企业压力,提高企业供应积极性。 (五)强化供应监管。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密切监测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对不能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企业,要及时督导。对供应不稳定、到货率低的中选企业,将视情在后续中药饮片集采中给予扣分处置;对不签订购销协议或不按协议履行供货、督导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视情采取取消中选资格、限制参加后续中药饮片集采、纳入失信评价等措施。按照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保障约定采购量和剩余用量供应的企业,将在后续中药饮片集采中 获得加分激励。 (六)及时响应处置。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药机构采购、中选企业供应以及供需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发现问题要快速响应并采取措施,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医药服务监督科,上下协同,确保问题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中药饮片联合采购结果落地是保障群众享受集采成效的关键环节,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措施,确保联采结果平稳落地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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