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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崇崇诉浙江绍兴前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汶劳人仲案字〔2023〕第128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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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前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魏崇崇(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3〕第12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下款项: 1、停工留薪期待遇37453.02元(6242.17元/月×6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695.19元(6242.17元/月×7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28277元(7069.25元/月×4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554元(7069.25元/月×8个月)。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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