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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丨挂名监事“除名”难 法院判决防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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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院判决公司办理监事变更登记,涤除我的监事身份,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了。”第一次来法院时眉头紧锁的张某此刻露出了满意的笑容,连连对法官表示感谢。 近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某公司于2012年注册成立,张某非公司员工或股东,出于情面登记为公司监事,但一直未实际行使过监事职权,亦未在该公司领取过报酬,实为挂名监事。公司成立后,未及时选任新的监事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既使得公司监事制度流于形式,也使张某的监事身份因登记备案而无法涤除,导致权责不一致,客观上增加了张某的责任及风险。张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束某沟通变更监事登记一直没有进展,其认为不能任由自己无故承担义务和风险,无奈来到法院请求公力救济。 法官经审理认为监事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但当监事通过内部途径仍然无法获得救济时,应当赋予其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张某与某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 张某有权解除该委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张某自2012年被委派为公司的监事,至今已超过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后,无证据显示张某继续被选举为某公司监事,且张某从未履行监事职责并多次与某公司协商变更监事登记,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换监事,给张某带来因登记为公司监事所涉及的法律风险,故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此法官提醒,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承担着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违反义务的,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选择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谨慎作出判断。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是对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新要求、新期待的积极回应,是加强法治建设、致力服务民生的具体落实。汶上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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