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2021年3月)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鲁民函〔2020〕72号)
5.关于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鲁发改财金〔2020〕843号)
二、具体政策
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助政策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
1.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3000元。
2.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9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3500元。
3.枣庄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000元。
4.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1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500元。
5.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2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500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
1.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 8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2400元。
2.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9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2700元。
3.枣庄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0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000元。
4.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1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300元。
5.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2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600元。
(三)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和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的老年人数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并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对各市评出的4、5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补贴。
城乡日间照料设施运营奖补政策
(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奖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12000元、6000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各市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级奖补和本级相关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
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奖补政策
(五)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奖补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
(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2021年1月1日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八)省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补助对象: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
补助标准: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开展省级养老服务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情况据实结算培训资金。
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政策
(九)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主动适应我省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聚焦养老服务重点难点堵点,省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试点奖补资金,推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打造示范样板,破解发展难题,引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创新发展。具体方案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养老服务规划支持政策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养老服务用地支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降低养老服务准入政策
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
养老机构融资支持政策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拓展融资渠道,通过设立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推出的“养老保障贷”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发展:
1.降低担保门槛。“养老保障贷”采用“床位收费权质押+保证金担保+实际控制人、核心家庭成员或主要股东担保”方式办理,无须养老机构提供抵押物担保。
2.放款方式灵活。充分考虑养老机构经营特点,授信额度内,依据养老服务合同分批放款,每次放款金额不超过养老机构新增签订合同年收费总金额的70%,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
3.实行闭环运作。养老机构在农商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农商银行实行账户闭环管理,账户资金定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4.实施利率优惠。根据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情况实施利率优惠。评定等级为5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20-30%;评定等级为4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20%;评定等级为3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
5.降低老人入住成本。农商银行与养老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养老机构对持有农商银行制发社保卡且按时交纳床位费的入住老人实行价格优惠,减轻入住老人负担。
6.延伸服务链条。各农商银行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及养老服务产品供应、养老辅具生产企业等上下游企业生产,加强产业赋能,打通生产供应链,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为产业链客户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聚合支付等金融支持。
7.支持复工复产。疫情期间对复工复产困难的养老机构存量信贷业务不抽贷、压贷、断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变更还本付息方式等,助力养老机构复工复产。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
一、房租减免措施
1.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
2.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
3.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4.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
5.鼓励各地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
6.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二、税费减免措施
7.2022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8.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9.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10.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地方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1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2.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3.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金融支持措施
15.争取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
16.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17.鼓励地方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
18.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地方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9.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20.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五、防疫支持措施
2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
23.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
24.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
六、其他支持措施
25.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将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2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
27.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28.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鼓励地方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29.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
30.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