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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668H/2023-01917 组配分类: 职业指导
成文日期: 2023-06-07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网格化服务重点创新创业主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7 17: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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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函〔2022〕6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落实人社 系统模范机关建设省市县“三级联动”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社部门人才工作,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建立网格化服务重点创新创业主体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纳入网格化服务工作机制的创新创业主体,主要包括中央驻鲁和省属高校,各级各类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全省重点发展产业链的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纳入国家和省市重点人才工程进行培育的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等。首批纳入网格化服务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主体类别(见附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地方高质量发展需要确定纳入网格化服务的创新创业主体类别、名单。

二、服务方式

(一)按照属地和协同的原则建立服务网格,形成网格化服务地图。建立省市县协同、人才专员对接、分区域服务的网格化服务机制,中央驻鲁和省属高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驻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服务,其他创新创业主体,由驻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或指导县(市、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服务。同一创新创业主体服务网格内,至少应包括两级人社部门。

(二)按照“一对一”原则配备服务专员,形成事项清晰、责任明确的服务工作机制。由承担服务职责的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一对一”配备固定的服务专员,与各创新创业主体固定工作人员建立常态化联系。服务专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进行人才政策规范化解读和落实情况调研;定期梳理摸排青年人才、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开展重点招才引智活动邀请对接;及时汇总上报重点创新创业主体人才、技术方面亟待解决的困难和诉求等。

(三)按照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建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服务整体质效。按照把脉摸清需求、搭台聚合资源的工作思路,聚焦重点创新创业主体的人才、技术需求,做到“每月有联系、每季有走访、每年有调研”,及时梳理调整服务需求,当好政策讲解员、情况调研员、难题破解员、资源联络员,实现“件件诉求有回应”。

三、保障措施

(一)建设全省一体化的网格化服务信息平台。委托有关机构开发全省统一的“人才服务”手机APP及相应信息支持系统,依托服务专员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化、常态化、稳定型的“一对一”服务,完成人才项目需求岗位征集归并、人才政策发布解读、重点引才活动邀约参与及问题诉求建议征集等服务事项。

(二)完善服务专员考核评价激励措施。各级人社部门要将承担“一对一”服务职责的服务专员队伍作为系统行风建设、部门形象展示的骨干力量抓好日常建设管理,优先选派综合素质高、服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加。服务工作中获得服务对象高度评价、取得优异成绩的,其服务业绩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三)提升全领域人社服务品牌影响力。在依托网格化服务模式推动就业、人才服务提质增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逐步将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服务事项纳入服务内容,持续提升我省人社领域全业态服务品牌的影响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将其作为促进党建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健全完善“我为群众办实事”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网格化服务重点创新创业主体的制度化、常态化。各市要于6月底前建立起全省网格化服务地图,各市网格化服务重点创新创业主体的清单,请于6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严肃工作纪律。服务重点创新创业主体过程中,要充分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营造良好氛围。挖掘创新创业主体在人才、就业、社保、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需求和成功做法,创新用好传统媒体、新媒体,强化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的系统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打造优质人社服务品牌奠定坚实基础。

联系方式:

人才开发处:程绍明,0531—51788132

就业促进处(农民工工作处):田静,0531—51788113

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杨景亮,0531—51788626

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王冉,0531—51787575

电子邮箱:csmrst@shandong.cn


附件:首批纳入服务范围的创新创业主体类别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首批纳入服务范围的创新创业主体类别


(一)中直驻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

(二)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

(三)各级各类新型研发机构;

(四)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骨干企业;

(五)国家级、省级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六)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创业类)培育企业。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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