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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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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R—2023—0130001 济人社发〔2023〕2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济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市博士后工作,根据《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鲁人社规〔2022〕1号)、《济宁人才金政20条》(济办发〔202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全市博士后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全市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指导设站(基地)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做好全市工作站、基地申报推荐、备案、更名、增设分站、注销、独立招收申请和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考核评估工作;承担市级博士后经费资助工作;协调处理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县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博士后有关政策;指导设站(基地)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做好本县(市、区)工作站、基地申报推荐、备案、更名、增设分站、注销、独立招收申请和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其他博士后有关工作。 第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是博士后培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和服务等具体工作。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明确进站(基地)条件,规范进站(基地)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中期考核和出站(基地)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应综合考虑博士后的学科领域、研究类型,建立以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分类评价体系,将创新性科研成果作为核心评价标准。 第三章 博士后站设立 第六条 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规定工作站设立条件和程序,并对设立工作进行部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我市工作站设立工作。 第七条 基地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具备一定条件,未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依托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随时申报、随时办理”的原则,受理本县(市、区)单位设立基地的申请,经审核把关并实地考察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备案结果。备案单位招收首位博士后且办结进基地手续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设立基地申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公布设立的基地名单。 第八条 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具备一定条件,未设立工作站或基地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依托工作站代为招收博士后,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市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积极支持现有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提档升级设立工作站、基地,不再开展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的设立工作,现有在站博士后全部出站后,其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九条 博士后进、在、出(退)站的管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须在博士后办公系统中注册填报信息,完成网上备案。设站(基地)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核资格条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海内外人员,可申请进入市内博士后站(含工作站、基地,下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上述基本条件外,拟进站的博士还应满足设站(基地)单位规定的专业、技能和其他招收要求。 第十一条 博士毕业人员应全时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应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以在职人员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应以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在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站(基地)单位一般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根据开展科研工作需求,对申请入站博士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科研成果,采取考核、考试、答辩、考察等多种形式择优招收。对特别优秀的博士,可不受招收形式限制。 第十三条 工作站一般应与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双方单位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日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及时向工作站提供科研立项、科研平台等支持和指导。工作站招收时,一般不受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比例的限制;申请进入工作站的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经核准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自主招收或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十四条 基地依托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地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博士后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战略合作协议,流动站向基地积极推荐契合研究课题及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基地提出研究课题及方向,与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达成进基地工作意向,对接可合作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基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地、流动站及博士三方达成一致意向,签署工作协 议,明确三方权利及义务。 (二)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进站手续。 (三)进站手续办理完毕3个月内,由基地到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统一集中办理备案。 (四)基地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备案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时,设站(基地)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或工作合同,结合博士后研究课题制定科研项目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时间安排、年度(中期、出站)考核、工资福利待遇、产权成果归属、成果转化收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时,设站(基地)单位应为其配备合作导师,提供在站期间课题研究的指导和培养。博士后合作导师一般从设站(基地)单位的正式职工中产生;确有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聘用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合作导师,引进或聘用的合作导师应确保能够承担完成科研指导和培养任务。 工作站独立招收的博士后,一般应配备1名合作导师;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一般应实行“双导师制”,由联合招收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各配备1名导师。流动站的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职称,工作站(基地)的合作导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加强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建设,通过完善责任考核、激励奖惩等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博士后招收、培养、考核、出站等日常管理方面的重要指导作用。 第十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为进站博士后建立博士后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4年,具体时间由设站(基地)单位、合作导师、博士后本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科学确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入站的博士后,在站时间应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在站博士后完成任务或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博士后出站后可选择其它博士后站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累计在站时间(含多次进站、出国研修等)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开题,应在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后的1个月内开始,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站开题,主要是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研究课题的可行性、研究计划、预期成效等进行考评、完善,并形成科学完整的科研项目计划书。科研项目计划书应报设站(基地)单位和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及时总结科研项目计划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科研项目进展情况,为完成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提供基础素材。合作导师应及时了解博士后项目进展情况,并给予充分指导。设站(基地)单位应跟踪了解博士后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并会同合作导师及时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进展中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1次,由设站(基地)单位组织,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直至博士后出站为止。当年度进站时间不满3个月的,可合并至下一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内容应包括研究方法与路线、任务完成进度、取得的科研成果等,以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对科研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出具书面考核结果。中期考核结果应按时收入博士后档案,并作为博士后年度考核和调整兑现工资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基地)单位应对博士后开展科研创新项目提供相应经费支持,鼓励支持博士后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加强博士后的思想政治、学术道德建设,引导他们潜心科研、严谨求实、锐意创新、积极探索。 博士后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及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项目研究及工作需要,经设站(基地)单位同意,可以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申报国家、省公派出国留学等项目的,经设站(基地)单位同意,出国时间按照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申请出国的,由原工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参考设站(基地)单位意见基础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报批。 设站(基地)单位应全面加强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留学研修的管理,建立按程序审核批准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出国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照省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入选国家及省级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境)外交流项目引进人选留(来)济工作的,纳入“山东惠才卡”发放范围;获得其他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或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在站博士后和出站留(来)济博士后,纳入审核类“圣地人才一卡通”发放范围;其他在站博士后,纳入评审类“圣地人才一卡通”发放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基地)单位职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转化奖励等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并计算工作年限。设站(基地)单位应按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福利及成果转化奖励政策,由原工作单位与在站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进站工作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人事关系转至设站(基地)单位的博士后,可在设站(基地)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随迁子女可在设站(基地)单位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等手续,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鼓励各县(市、区)、设站(基地)单位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货币补助或统筹利用人才公寓等多种方式解决博士后周转房问题。 第二十八条 外籍博士后按照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在站时间申请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与国内博士后相同政策进行管理和服务。涉及外事管理事务的,由设站(基地)单位按照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居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经设站(基地)单位同意,可根据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研究项目、更换合作导师、延长在站时间、变更进站身份等。在站期间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变更进站身份的,设站(基地)单位须在变更后3个月内报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按规定对在站博士后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由组织年度考核的单位确定,一般应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主要是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评价考核,并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晋升、兑现待遇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表应及时归入博士后人事档案。 全职进站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设站(基地)单位组织;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原工作单位组织,可重点参考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有关情况及结论进行,设站(基地)单位应客观、科学、公正地提供年度考核所需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 设站(基地)单位完成博士后进站、开题、出(退)站等手续以及在站博士后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后,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基地)单位在书面告知本人或在博士后本人应知悉的范围内公告后予以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未经批准同意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省、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基地)单位应及时与退站的博士后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博士后工作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书规定的职责任务,完成并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经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意、通过设站(基地)单位的出站考核后可以出站。完成出站手续的博士后可在博士后办公系统中自行打印《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四条 出站考核为博士后出站前的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科研项目计划书的完成情况、科研创新成果数量与质量等。 提出出站申请时,博士后应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报告须按照《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编写。 设站(基地)单位应组织博士后合作导师对申请出站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参考中期考核结果、根据博士后研究报告作出书面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可给予表扬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予以退站并解除协议。 出站考核结果和博士后研究报告作为博士后出站后评定职称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的,除有协议外,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意愿到市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通过申请特设岗位的方式予以聘用。 第三十六条 出站博士后本人可在就业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户口。 第三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留(来)济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可按照省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规定直接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出站前未参加职称评审的,设站(基地)单位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建议。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出(退)站后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户口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可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户口迁移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落户证明材料,到落户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落户。 第七章 财政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完善博士后经费保障机制,设站(基地)单位应自筹必要的经费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和日常生活,市级财政有针对性地对设站(基地)单位、在站博士后以及留(来)济博士后提供资助。鼓励县级财政对博士后站和博士后给予相应资金扶持。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回报。 第四十条 市级财政对博士后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资助,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建站研发补助。对新获批的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含税)、30万元(含税)的建站研发补助,于获批建站的次年拨付。同一单位同级别建站研发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科研经费补助。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每进站1名博士后,开题报告完成后,由市级财政给予设站(基地)单位5万元(含税)科研经费补助。 (三)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在站博士后人员获批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1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超过1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含税)配套资助。 (四)科研成果奖励。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完成,并归属设站(基地)单位所有或由设站(基地)单位共享收益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含税)、10万元(含税)的科研成果奖励。 (五)人才补贴。对到博士后站开展研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入站身份,市级财政按照全职人员每人每年10万元(税后)、在职人员每人每年5万元(税后)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人才补贴。 (六)出站留(来)济补贴。市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正常出站在我市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按新引进人员享受博士引才补贴政策。 第四十一条 市级博士后资助经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一般每年发放1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设站(基地)单位备案的博士后进站、开题、出(退)站、奖励、资助等信息,确定初步符合条件名单,指导辖区内设站(基地)单位或博士后核对有关信息、按需提交有关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核对情况,提出资助意见,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拨付到位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人才补贴直接拨付至博士后本人账户,其他资助拨付至设站(基地)单位账户。 第四十二条 市级博士后资助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税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其中: (一)建站研发补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站建设和博士后研究工作,包括支付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费、导师培养费,为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聘用助手、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 (二)科研经费补助、科研项目配套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工作,包括购置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聘用助手、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 (三)科研成果奖励由设站(基地)单位和博士后人员协商自主支配使用。 (四)人才补贴和出站留(来)济补贴由博士后本人支配使用。 建站研发补助、科研经费补助、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力求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十三条 建站研发补助由设站(基地)单位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在资金拨付前报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科研经费补助、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由承担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在资金拨付前报设站(基地)单位财务部门和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站(基地)单位应根据经费类别单独立账、代为管理。博士后出(退)站前,设站(基地)单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科研经费补助、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等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十四条 设站(基地)单位要强化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对伪造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虚报、提成、截留、挪用经费等违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拨付资金;相关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抽)查,对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情况作为申请博士后资助项目和推荐优秀博士后站(基地)的重要依据。各设站(基地)单位应根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各类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并配合开展检(抽)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根据《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省、市(含区、县)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中,博士后的劳务性费用可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开支标准。博士后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不设比例限制。 第八章 博士后工作评估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 第四十八条 工作站评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署做好全市评估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评估结果,对获优秀等次的工作站予以表彰或表扬,对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设站资格。 第四十九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授牌后连续两年无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其基地资格,两年后方可再次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收回其“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基地获批设立工作站后,其基地资格自动注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照对工作站评估办法不定期组织对基地的评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对工作站、基地评估办法,不定期对全市博士后站开展评估,督促指导设站(基地)单位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博士后招收培养,加大博士后工作投入,提升科技研发能力。 第五十一条 博士后站丧失设站(基地)条件或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的以及基地需要注销的,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步建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注销建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鲁人社字〔2021〕31号)规定,2020年2月24日后入站,按规定应由市县统筹保障在站生活补助的博士后人员,按本办法发放人才补贴,不再发放原生活津贴。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1日,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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