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政办字〔2023〕11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汶上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汶上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汶上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济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汶上县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县域外可能影响到我县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 事件分级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可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灾害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灾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6 风险分析
汶上县地处鲁中低山丘陵与鲁西平原交接地带,整个地势由东北缓顷西南,至高点为昙山顶峰,中部地势平坦,为黄河冲积平原,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降水年季变化大,春季多南风,少雨干旱;夏季多东南风,天气炎热,降雨集中;秋季光照充足,昼夜温差大,因东南风和西北风频繁互易,常出现秋旱和连阴雨;冬季多西北风,干旱少雪。
汶上县林地共11433.93公顷,其中乔木林7478.92公顷、灌木林地0.93公顷、其他林地3954.08公顷,森林覆盖率8.4%。
近年来,随着森林资源总量的增加,森林蓄积量增大,可燃物沉降,冬春季的干燥气候加剧了森林火灾发生机率;群众对火灾防范意识认识程度不足,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等增加了森林火灾的风险。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机制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设立汶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1 县森防指
3.1.1 县森防指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
成员: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东平湖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等单位分管同志。
县森防指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
3.1.2 县森防指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制定汶上县应对森林火灾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森林防灭火中的问题,检查全县范围内各部门贯彻执行森林防灭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措施的情况;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负责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7)根据森林火灾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预警和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火灾前线指挥部;
(8)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2 县森防指办公室
3.2.1 县森防指办公室组成
县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兼任。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3.2.2 县森防办主要职责
(1)负责县森防指日常工作;
(2)落实县森防指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森林火灾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4)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森林火灾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6)负责县森防指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县森防指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上级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
(9)承担县森防指交办的其它任务。
3.3 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队伍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团县委:积极响应指挥部统一部署,动员全县各基层团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重大森林火灾基建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教育和体育局:加强对全县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在火情发生后及时疏导中小学生撤离火灾现场。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全县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县公安局:负责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工作,保障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移交的属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打击违法野外用火活动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筹集必要的应急处置资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的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道路运输工作。
县水务局:做好河道及河堤上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抓好秸秆禁烧、烧荒、烧地堰等的管理工作,避免因焚烧秸秆等引起森林火灾。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县A级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加强防火期间的野外火源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研究拟定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督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火情处置工作;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协助查处火灾起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评估灾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提报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汶上气象要素实况和未来气象条件预测,在有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东平湖管理局:负责全县东平湖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输电线路通道的森林防火安全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电力供应。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做好特大火灾发生时的通讯保障,确保抢险指挥通信畅通。
各乡镇(街道):组织指导本辖区内林区墓地的殡葬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做好辖区内林地日常管护防火巡查;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森林火灾的前期应急扑救工作,听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完成县森防指及县森防办交办的其他任务,协助做好现场警戒工作,做好灾区群众疏散安置等工作。
县直其他部门(单位)应做好本部门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县森防指工作部署。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3.4 火场前线指挥机构
根据森林火灾情形,视情况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到现场的县级领导同志或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火灾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专职副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
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火场前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火灾扑救方案;
(2)掌握现场变化,组织物资供应,调配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3)指挥各部门协同,上传下达指令,检查督促任务开展;
(4)及时向社会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5)与县森防指联络,报告情况,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火场前线指挥部在处置事故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设立应急工作组,可根据森林火灾事件处置需要增减前线指挥部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县委、县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并通报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救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救援现场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前线指挥部还应根据需要设置火场气象服务组、交通保障组、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组、通信保障组等。
3.5 应急专家组
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处置森林火灾领域和其他相关行业技术及管理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火场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参与制定扑救方案;指导现场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防指可调动其他乡镇(街道)的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跨区域扑救森林火灾以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应视当时当地火灾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并下达执行命令。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县森防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市、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程序执行。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信息监测
5.1.1 预防
县森防办组织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和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体系,狠抓林区火源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县森防办加强督查,适时派出工作组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
5.1.2 监测
各乡镇(街道)依托森林防灭火视频监控、地面瞭望和人员巡护,及时发现林火热点,及时核查和掌握热点情况,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告。
县森防办可采取林火视频监控、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公众上报等相关预警收集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督促有关成员单位提前做好防范和预警响应准备。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5.1.3 预测
县森防指根据当前山情、林情、社情,结合气象因子变化以及国家、省、市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预警信息和本县火灾历史资料,进行火情综合分析研判,预测当前火险趋势,及时进行森林火险预警。
5.2 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由高到低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火险预警:森林火险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橙色火险预警:森林火险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黄色火险预警:森林火险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蓝色火险预警:森林火险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易燃烧,森林火灾易发生。
预警信号与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森林火险 预警等级 | 危险程度 | 易燃程度 | 蔓延程度 | 预警信号图标 |
红色等级 | 极度危险 | 极易燃烧 | 极易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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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色等级 | 高度危险 | 容易燃烧 | 容易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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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等级 | 较高危险 | 较易燃烧 | 较易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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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等级 | 中度危险 | 可以燃烧 | 可以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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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预警发布
5.3.1 预警信息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随着火险演变,县森防指组织实时会商,对森林火险波及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作出判断,按程序确定、调整或解除相应的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可以针对本县全境,也可以针对某一区域。
5.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大喇叭、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联通、移动、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
5.3.3 发布程序
县森防办和各乡镇(街道)应24小时注意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县森防办视有关预报和信号内容提出建议,经县森防指批准,组织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参加会商,应综合考虑县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林区内可燃物实况和森林防灭火形势等因素,形成会商意见,明确预警级别。
蓝色、黄色火险预警:由县森防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批准后发布;
橙色、红色火险预警: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发布。
5.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准备。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县森防办应及时和有关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县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
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5.5 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当前森林火险形势,根据危险程度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森林火灾或危险已经解除,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立即宣布解除,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预防、防御措施。
5.6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5.6.1 报告程序
事发地有关单位、基层网格员、事发地乡镇(街道)、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县政府值班室和县委值班室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信息报告的要求,立即核实并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森林火灾事件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第一时间向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信息。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并随后报告所在乡镇(街道)和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鼓励获悉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相关乡镇(街道)及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接到信息后,按规定时限要求,负责向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县森防办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3)县森防办接报后,按规定时限要求,向本指挥部、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及市森防办报告,并向本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通报。
(4)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接报后,按规定时限要求,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在接到事发单位、乡镇(街道)“直接上报”的情况,应及时向县森防办通报。
各相关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接报单位应及时向县森防办通报。
报告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的方式报送;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6.2 林火监测热点核查零报告制度
县森防办对国家、省、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卫星监测热点,应当迅速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都应当按规范要求上报。
对确认发生的火灾,县森防办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自然资源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后,县森防办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市森防指办公室,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
(1)预判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与外县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国有林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护林人员在报告当地乡镇(街道)的同时,利用现有扑火装备积极展开先期扑救。当地乡镇(街道)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调度辖区森林火灾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同时对森林火灾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等进行动态评估,看有无人员伤亡、被困,调查周边危险源分布情况,疏散可能受威胁群众等,并立即向县森防办报告。
6.2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已知火灾严重程度、当地扑救情况、现实结果、自身处置能力、扑救难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可能的后果影响等,综合研判,决定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县级层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6.2.1 四级应急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③有人员被困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④经研判,其他需要启动四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情形。
6.2.2 三级应急响应
①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③造成1人死亡或2-5人重伤的森林火灾;
④经研判,其他需要启动三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情形。
6.2.3 二级应急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③造成2人死亡或6-9人重伤的森林火灾;
④经研判,其他需要启动二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情形。
6.2.4 一级应急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过火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②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③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④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有关行业遭受重创,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社会稳定的;
⑤经研判,其他需要启动一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情形。
6.3 应急响应
6.3.1 指挥机制
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符合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
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符合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符合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
涉及我县两个以上乡镇(街道)的,由县森防指协调处置;涉及我县与相邻县(市、区)联合处置的,由县森防指提请市指挥部协调处置。
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由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处置,县森防指在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3.2 分级响应措施
6.3.2.1 四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措施
(1)事发地乡镇(街道)迅速启动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并随时向县森防办报告火灾情况;
(2)县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热点监测和反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上报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的一般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在火场设立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准备应急指挥场所,提供应急后勤保障等;
(4)县森防指调集县消防救援大队、林场消防救援力量支援扑救;
(5)组织通信、电力、公路等部门(单位),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气象监测,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6.3.2.2 三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措施
在四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县森防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根据请求,县森防指调集其他乡镇(街道)的扑火力量支援扑救;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周边天气实况及预报信息,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密切关注火情发展态势,视情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
(7)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县级媒体做好报道。
6.3.2.3 二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在三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县森防指在火灾发生地组建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
(2)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火任务,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防办调拨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需要,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加强伤员救治,组织转移受威胁群众;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根据需要,向市指挥部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7)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8)协调企事业消防救援力量增援火灾扑救工作;
(9)加强舆论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2.4 一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在二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视情组织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2)协调全县救援力量增援火灾扑救工作;
(3)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7)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8)超出县级应对能力的,请求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增援;
(9)根据市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6.4 抢险救灾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4.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各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各类扑火力量在县森防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带队扑火指挥人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察看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4.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4.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
6.4.4 疫情防控
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设置符合疫情防控标准的前线指挥部和临时医疗点等场所并做好相关防疫工作;指导火灾扑救人员做好自身防疫工作;做好火灾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严防疫情扩大,发生次生灾害。
6.4.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以水灭火、喷洒泡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4.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4.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继续组织足够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5 区域合作与应急联动
县森防指要加强与毗邻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保障。
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健全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实现物资、队伍、信息互通共享,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确保森林火灾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6 社会动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新闻工作组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7 扩大响应
如果森林火灾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等级将要或可能达到更高级别,由县森防指按照分级响应的规定程序,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如果预计依靠我县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扑救,直接或间接造成重大灾害,由县森防指提出建议,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向市、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8 应急结束
火场清理完毕后,经县森防指确认,引发森林火灾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必要继续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根据“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分级响应启动的有关负责人宣布应急结束,并由县森防办及时通知参与处置各有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适时、适度的原则。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后,县森防指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县森防指应在事发后及时汇总信息,并第一时间按规定权限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要求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视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由县森防指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县森防指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7.2 舆情引导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及时掌握森林火灾舆情状况,并进行分类整理;对重要森林火灾舆情及时进行核实和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群众关切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应,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
加强对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密切关注舆情,迅速澄清谣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扑火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乡镇森林防火分队、民兵预备役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林区职工、当地群众及志愿者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扑救过程中,应注意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8.2 物资储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做好及时补充更新,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保证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8.3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8.4 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县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灾区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各金融机构负责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各级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或机构及时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5 道路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负责县内森林防灭火工作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特别是山林灭火时应保障山路畅通、无障碍运输。
8.6 水源保障
县水务局负责县内森林防灭火工作水源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引水灭火相关工作机制。
8.7 后勤保障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森林火灾扑救生活保障应急供应机制,负责统计并落实所有参战人员的饮食、饮水、保暖等问题。根据前方扑救工作需要提供扑火物资、交通、扑救人员所需食品、饮用水等有效保障。
9 后期处置
9.1 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9.2 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9.3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9.4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约谈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9.5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9.6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建设工作。上级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要求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9.7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8 恢复重建
森林火灾处置结束后,县森防指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制定和修订
本预案由县森防办负责组织制定、解释。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及演练中所发现的问题,由县森防办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
乡镇(街道)、林业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和修订。
10.2 预案发布和备案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修订后的预案应按照预案发布程序重新发布。
本预案报市森防办备案。
乡镇(街道)、林业经营单位的森林火灾预案,报县森防办备案。
10.3 宣教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面向公众的森林防火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群众遵守森林防火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提高公众规范用火、安全用火意识,增强森林火灾的应对能力。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和专业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
10.4 应急演练
县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的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救助力量之间的配合和沟通。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
汶政办字〔2023〕11号关于印发汶上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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