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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济宁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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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评定分离方法,依法赋予招标人定标权,现修订印发《济宁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29日 济宁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操作导则(试行) 一、评定分离的定义 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定性评审并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办法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总体原则与思路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规范招投标活动,创新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定标委员会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实施“评标-定标分离”办法(不包括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项目)。 三、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人自主选择是否采取评定分离方式。 四、编制定标办法 (一)定标标准。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按照工程特点制定定标标准,必要时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定标标准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定标方式。定标方式一般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标准,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性分析,并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如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不唯一时,应对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再次投票,直至确定中标人。 五、定标前准备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质疑或投诉的,7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 (二)定标前质询、考察。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六、组建定标委员会 (一)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质数,成员可以是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招标人上级部门或下属部门人员等,必要时招标人可邀请专家参与定标。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关系由招标人进行书面承诺。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七、定标 定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定标。采用票决定标法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出具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的名称、各中标候选人的票数、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定性分析结论。 八、中标结果公示与存档 (一)中标人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定标时间、定标方法等内容。公示期内对中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发中标通知。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案,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三)记录存档。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 九、监督与管理 (一)强化招标人责任。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要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定标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并对定标结果负责。 (二)加强评定分离监管。一是招标人要加强对定标人员选定、定标会议召开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二是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要对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涉嫌廉政问题的,要及时向监察机关移交。 十、其他 本导则自2022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济宁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济交建管函〔2021〕 2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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