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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668H/2023-04584 组配分类: 高校毕业生
成文日期: 2023-12-13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3 13: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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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2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定期梳理发布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一对一”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策”开展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就业链式服务”。推行“政策找人”“直补快办”等“就好办”模式,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助企扩岗政策,政策成效列为对16市就业工作年度考核激励的评价内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排序,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作用,拓展“创贷+”服务模式,创新推出“创业提振贷”(即“创贷+商贷”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群体,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到50万元(创贷20万元+商贷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提到1000万元(创贷300万元+商贷7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优化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探索“职业培训券+”模式,规范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要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www.osta.org.cn上查询到),可在发证日期12个月以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企业划型可依据大数据比对、以往年度划型结果、企业承诺等确定。参保单位失信情况依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进行认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六、拓宽青年就业创业渠道。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和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不重复享受。省属企业新增岗位中高校毕业生岗位招收比例不低于60%。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实施新一轮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做好“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工作。落实“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做好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引导医学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就业。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人员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入职低门槛、待遇有保障的爱心岗位,鼓励更多困难人员市场就业。加大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力度。根据就业形势优化城乡公益性岗位类型、数量、待遇等。将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群体、“二孩妈妈”群体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健全退出保障机制。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和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残联)

九、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补贴资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细化实化政策经办服务。各地要因地制宜细化实化,合理确定政策标准,及时更新发布,强化宣传解读,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政策措施实施落实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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