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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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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1号发布《艺术档案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集中保管艺术档案的专门机构,负责征集、接收和保管本地区的艺术档案和有关的艺术档案资料。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四章 收集与整理 第五章 管理与利用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艺术档案归档范围 艺术档案归档范围 一、综合活动材料 1.各种艺术节形成的材料;2.调演、汇演、巡演形成的材料; 3.各种艺术比赛评奖形成的材料; 4.专场文艺演出形成的材料; 5.各种艺术展览形成的材料; 6.各种艺术活动获奖形成的材料; 7.各种艺术学术会议形成的材料; 8.各种艺术活动计划、方案、总结形成的材料; 9 .各种艺术活动的统计报表材料; 10.各种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形成的材料; 8.角色自传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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