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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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发布 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1日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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