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公开 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机构信息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负责人姓名、权责清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 √ | √ | |||
2 | 公共服务 | 政策文件 | 本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的自然资源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3 | 公共服务 | 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规划 | 矿产资源、基础测绘等规划(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绘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4 | 公共服务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征集(含意见的采纳情况)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5 | 公共服务 | 回应关切 | 对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经济社会热点、咨询的相关问题等进行回应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 及时回应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发布会/听证会■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6 | 公共服务 | 办事指南 | 适用范围、项目信息、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实时公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7 | 财政 | 财政信息 | 县级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预决算及政府集中采购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8 | 调查监测 | 国土调查基本信息 | 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9 | 调查监测 | 国土调查地类信息 | 所辖区域内特定范围或地块的国土调查地类信息(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 | √ | √ | √ | |||
10 | 确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 | 不同登记类型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资料查询所需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信息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实时公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11 | 确权登记 | 自然资源登簿前公告 | 自然资源拟登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 | 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12 | 确权登记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公开 | 自然资源登记簿等登记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1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土地供应计划 |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 每年3月31日前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其他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
1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土地出让公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 组织招拍挂活动20日前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其他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
15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土地出让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成交单位、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其他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
1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划拨用地批前公示 | 公示用地的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く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 划拨用地报批10日前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其他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
17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划拨用地结果公示 | 公示用地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く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其他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
18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闲置土地 | 闲置土地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20 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精准推送 | √ | √ | √ | |||
19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住宅用地信息公开 | 存量住宅用地项目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信息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432号 | 每季度初10日内要完成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更新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地价信息 | 县(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调整信息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1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事务中心 | ■政府网站■其他 | √ | √ | √ |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 | √ | √ | ||||||||||
22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23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村庄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乡镇人民政府 | ■发布会/听证会■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24 | 用地审批 | 临时用地审批 | 审批结果信息和相关批复文件(临时用地批准书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5 | 用地审批 | 农用地转用审批 |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等;2.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其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 | 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6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管理政策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与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等材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政府服务中心■其他: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27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法定公告 |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其他: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 √ | √具体见时限要求栏 | √ | √ |
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 |||||||||||||
28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工作程序 | 征地工作中涉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材料:1.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公布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等(涉及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密除外)的,图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公布《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3.征地补偿登记相关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应予公开;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在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听证相关材料时限要求还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 √ | √具体见时限要求栏 | √ | √ |
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述信息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29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 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报批经审批通过的相关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征收土地申请等;2.征地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征地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征地批复、其他征地批准文件等(涉密除外)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其他: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30 | 耕地保护 | 补充耕地项目 | 项目名称、所在地、验收日期、补充耕地位置、面积等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主动公开补充耕地项目与地块信息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1年第25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1 | 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 | 预警预报 | 地质灾害类预报信息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实时公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2 | 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 |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3 | 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34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35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网站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