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全县水务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有力遏制扬尘污染反弹,促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济宁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开展全县水务行业施工工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问题排查整治行动,并结合我县水务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全县水务行业扬尘污染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问题排査整治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工作落实。
汶上县水务局
2022年8月7日
全县水务行业扬尘污染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济宁市绿色工地动态管控实施方案》要求,强化全县水务行业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促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扬尘污染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问题排查整治行动,进一步压实扬尘污染防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水务行业在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措施,实现水务行业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工作职责及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水务施工工程扬尘治理责任根据管理及实施主体进行界定,进一步压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实行土石方作业施工工地差别化管理,全县行政区域内涉及水务行业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现场,严格落实扬尘管控“八个百分百”和加细加严措施,严格执行《济宁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努力提升施工现场绿色水平,通过合理安排工期,调整施工工序,努力将水务施工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降到最低,促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排查范围
全县水务行业在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工地扬尘源管控情况。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方式
(一)企业自查。2022年8月10日前,全县水务行业在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要对施工区域内各类扬尘污染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建立《排查整治台账》(见附件2)并每月上报县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项目管理的局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管理科室)。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要督促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并督促整改。各管理科室要对各自业务管理范围内在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指导、监督在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摸清底数,依据企业自查情况及检查情况,建立管理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问题整改追踪台账,完成闭环管理,并按时报送《排查整治行动半月调度表》(见附件3)。
(二)督导检查。2022年8月20日前,县水务局成立汶上县水务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督导组,对全县水务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问题开展一轮拉网式全覆盖督导检查,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反馈,确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达《检查问题告知书》,限时整改,并负责追踪问题整改情况,完成闭环管理。在督导组检查中拒不配合,自查弄虚作假,问题整改推诿扯皮的水务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实行“零”容忍,视违法违规程度,对个人或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处罚、停工、停产等严厉措施。
督查组分组表、检查重点、检查表及相关表格(见附件1)。
(三)常态化检查。202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问题排查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管理单位要对各自业务管理范围内各类扬尘污染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问题开展常态化检查。
(四)开展“回头看”。2022年11月底前,督导组在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扬尘污染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成果,对排查整治工作适时开展“回头看”,防止扬尘污染问题出现反弹。
五、治理标准
(一)基本要求。
按照《济宁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要求,全面落实扬尘面源污染各项治理措施,做到“八个百分之百”。各类长距离水利线性工程要优化施工方案,确保抑尘效果,鼓励实施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施工企业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鼓励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数量。
(二)精细管控。
1、落实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喷淋、土石方施工结合含水量要求,采取湿法作业等有效抑尘措施。
2、各类土石方开挖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确保不产生扬尘污染,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
3、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
4、高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垃圾,禁止高空抛洒施工垃圾。
5、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空置建设用地要及时全部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6、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按规定进行环保注册登记编码,必须具备绿色标识等加细加严措施。
7、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油品燃料、冒黑烟等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8、非道路移动机械严禁上路行驶。
9、鼓励设置基坑周围喷淋,加装自动化系统,PM10监测数值超过设定值时,各类喷淋设备自动启动。
10、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按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三)在线监控。
土石方建筑工地在主城区内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破坏、损毁或擅自拆除、闲置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施工现场PM10平均浓度原则上不高于100μg/m3/h。
1、设备技术指标: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包含β射线法原理及光散射法原理两类其技术指标要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鼓励选用β射线法原理监测仪,选型可参考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公布的设备中进行筛选,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设备。
2、监测点位数量设置:
(1)工地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的,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1个。
(2)工地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0平方米)的,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2个。
(3)工地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100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00平方米)的,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4个。
(4)工地占地面积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在10万平方米最少设置4个监测点的基础上,每增加10万平方米最少增设1个监测点(不足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10万平方米计算)。
3、监测点位设置要求:
(1)监测点位宜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2)监测点位宜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他监测点位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设置在工地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施工场地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3)当与其他施工场地相邻或施工场地外侧是交通道路且受道路扬尘影响较大时,宜避开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4)市政建设施工中的线性工程每个标段宜设置1-2个监测点位。
(5)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宜在3米-5米范围内。
(6)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度以上的捕集空间。
(7)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电力供应和避雷设备,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四)渣土物料运输。
科学制定渣土物料处置方案,按照规定选择经核准的渣土物料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国五标准及以上柴油车或者使用更为清洁的新能源车辆,进出场车辆严格实行冲洗措施,避免带泥上路,车辆出场实行密闭运输。
(五)施工环境。
施工现场应整洁,避免脏乱差现象。
六、整治和检查要求
(一)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整治。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所有水务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8个100%”要求。未按照《济宁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要求落实的,立即停工整改,并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工地、管机械”的原则,管理单位在检查管理范围内水务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问题的同时,对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引导水务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全县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凡违反《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项目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要求,按照《关于成立汶上县水务系统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见附件4)中工作职责,明确各方责任,形成扬尘污染防治合力,切实保障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各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措施落实,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制度措施。各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建单位要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意识,完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措施。每个项目参建单位必须明确一名防尘员,佩戴袖箍等标识,负责落实现场防治工作,确保各项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执法,严格惩处曝光。各管理科室要加大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各自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染源组织巡查,对经常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加大巡查力度。全力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污染行为,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
(四)推进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强信息互通,强化工作配合,推进扬尘污染监管信息与在线数据共享。建立扬尘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强化常态化监管,推进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所有工地必须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准确。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工地10日内整改到位, 监测数据不准确的工地3日内整改完毕。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督导组根据督导检查情况随时报送发现问题及整改支撑材料。各在建水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建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做好督查组配合工作,联系人名单于8月9日前进行报送。各管理科室要根据各自业务及实际工作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排查整治及信息收集工作,每月15日、30日收集、汇总企业排查整治台账,结合本科室检查情况形成《排查整治行动半月调度表》(见附件3)进行报送。10月30日前,各管理科室及各在建水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建单位要分别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上报扬尘污染管控工作报告至邮箱。
以上报表及工作信息报送格式为word版及PDF版,实行“零”上报原则报以下邮箱。
邮 箱:wsxsljajhbb@ji.shandong.cn
汶上县水务局
2022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