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金融政策汇编--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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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鲁财办发〔2020〕6号) 二、政策内容 (一)关于农业保险保障 1.继续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1)试点范围。在我省50个产粮大县开展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2)试点对象。普通农户和单个品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保障标准。普通农户农业保险基本保障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规模经营农户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 (4)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鲁财金〔2017〕43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鲁财金〔2019〕38号)规定执行。 2.继续开展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1)试点范围。在济阳、桓台、肥城、阳谷4县(市、区)开展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2)保障标准。保险金额930元/亩,保险费37元/亩,各级财政补贴26元/亩,保障范围涵盖农业生产总成本。 (3)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开展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9〕2号)规定执行。 3.支持地方开发特色保险产品。 (1)补助标准。省财政按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50%-60%给予奖补支持。支持保险产品创新,将“保险+期货”等保险创新纳入奖补范围,选取有意愿的县开展整县制“保险+期货”试点,加快农业保险向收入保险转变。 (2)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9〕36号)规定执行。 4.放开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范围。 对有意愿开展的市县做到“应保尽保”,具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1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生猪目标价格保险条款的通知》(鲁价综发〔2017〕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照种植、养殖及目标价格保险险种不同,分别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保费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至保险承保机构。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24号)文件执行。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金融处,王文胜,(0531)82669878。 标签:涉农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精神,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了《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鲁财办发〔2020〕4号)。 二、受益范围 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工作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有关银行负责贷款的担保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及时足额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辛志刚,(0531)82669808。 标签:小微企业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2020年6月出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提供了有力金融支持。为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81号)。 二、适用范围 对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三、关于普惠小微贷款到期本金、应付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确定是否延期还本。延期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对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确定是否延期付息,利息延期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四、工作要求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提升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持续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办理延期还本付息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延期期间,企业应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建立专项台账,进行专项统计,密切监测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提前做好预案。 联系方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李丹华,(0531)86167173。 标签:中小微企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 一、政策依据 2015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明确指出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要求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推动省级再担保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201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支持范围、降费让利、银担合作、财税扶持政策、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成为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山东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省级担保集团,作为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主体。2019年1月14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鲁政字〔2019〕10号),批复组建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首期注册资本金10亿元,由省财政厅作为公司首期出资人,通过整合现有省级担保机构资产以及吸收市县入股等方式将注册资本金逐步增加到50亿元。省担保集团定位于不以盈利为目的、准公益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引导省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断聚焦支小支农主业,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共同打造政策引导、实力雄厚、紧密合作、风险可控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破解我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服务对象和范围 政府性融资担保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同时支持创业创新主体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三农”主体是指经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区域)企业,以及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以及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还包括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创业创新主体是指从事创业创新的取得人社部门等认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得农业农村部门等认证的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取得科技部门等认证的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取得工信部门等认证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从事创业创新的科研人员、归国和外籍人才,为创业创新提供支撑的科技园区、“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载体。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明确的5大领域8个产业,40个重点方向下174个子方向、近4000项细分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取得各级发改部门立项或认定为准。 三、担保政策 1.担保费率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规定,目前省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备案分险的一般合作业务,按承担的再担保责任比例收取再担保费。其中,单户融资金额100万元及以下的免收再担保费;单户融资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至500万元(含)的,再担保费率为0.3%/年;单户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为0.5%/年。如遇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省担保集团将对再担保费率作相应调整。 2.风险分担 省担保集团通过牵头搭建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银担二八分险新型合作关系,为基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走60%以上风险。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风险比例不低于20%,省担保集团承担的风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合作银行对政策性担保贷款业务承担的风险比例不低于20%。 3.贴费政策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全省部分市和县(市、区)相继出台了担保费补贴政策,对应由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承担的担保费予以减免,由当地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补贴。 联系方式:省担保集团,刘永贤,13563606206。 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十条措施 近期疫情散点多发,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复杂、任务繁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支持保障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积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做好资金接续。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主体还款给予适当宽限期,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分类下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保险投保人,支持保险机构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鼓励扩大因疫情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减少企业因营业中断造成的损失。组织开展金融辅导专项攻坚行动,将受疫情影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纳入辅导,密切关注企业资金状况,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合理融资诉求。 二、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要加强与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的对接沟通,及时将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疫情防控物资保供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融资需求推送给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制定专项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业务应急通道等措施,全力满足企业合理金融服务需求。 三、区别情况做好征信权益保护工作。金融机构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四、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金融机构要针对疫情防控的封闭管理要求,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着力扩大线上业务的覆盖面,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在受疫情影响无法线下办理的区域,金融机构可通过线上视频调查、双录等方式,收集业务影像资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办理贷款发放和保险承保业务,待防疫管控措施解除后,补充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线下手续。引导银行机构开通单证业务“抗疫”通道,鼓励更多通过电子交单、异地办理等方式,积极化解因疫情导致的单据流转梗阻问题。金融机构要积极关注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需求,开展线上操作远程辅导,必要时启动应急服务保障机制,避免因线下营业中断造成群体消费阻滞。 五、推动向市场主体减费让利。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要求,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以及其他重点领域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延后计息、给予贷款减息、免收罚息和复利等方式,减轻其还息压力。 六、积极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鼓励我省小额贷款、民资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防疫物资生产、流通、运输等小微企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酌情降费减息或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并为暂时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办理展期、延期等。积极推进“齐鲁电商贷”试点工作,为试点范围内电商经营主体提供普惠性融资增信服务,帮助其有效应对疫情影响。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支持疫区建设、向疫区捐赠资金物资的挂牌企业减免相关费用。 七、增强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汇划保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做好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国库业务相关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强化财库银协同协作,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各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 八、强化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战略,强化对全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融资保障。完善首贷培植、银税互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应收账款质押、数字化普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涉农等领域的金融支持。持续推动与银行机构总部开展战略合作,强化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银企对接,确保贷款投放实现平稳较快增长。 九、加强金融政策宣传引导。进一步梳理银行信贷、资本市场、保险等惠企金融政策和产品服务,依托金融辅导系统、融资服务平台、疫情防控公益短信等载体,加强线上宣传推介,提高政策落地实效。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点渠道、APP推送和相关资源优势,广泛开展防疫知识、优惠政策、金融反诈等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提高服务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合理评估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稳妥有序做好信贷投放等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监测,对贷款主体等出现实质性风险变化的,应及时予以科学有效处置。对弄虚作假、利用优惠政策搭车捆绑、非法套利以及借机违规修改征信记录等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联系方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陈丽瑶,0531-51783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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