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金融政策汇编--银行信贷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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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税互动业务一、政策名称 2018年12月12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银保监局、省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银税互动”促进全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金监字〔2018〕89号)。2020年3月9日,省税务局、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意见》(鲁税发〔2020〕16号)。 二、服务模式 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向银行机构提供各级企业纳税信息,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鼓励银行机构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接入“银税互动”数据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银税互动”合作。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实际需求,研究推出银税合作专项信贷产品。对符合授信条件企业,银行机构要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期限,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确保“应贷尽贷、应贷快贷”。推动银行机构主动对接企业融资需求,不断优化本行银税产品,创新融资服务模式,促进“线上对接”和“线下服务”有机融合。 鼓励各级税务部门与合作银行机构探索开展多领域服务合作。银行机构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依规查询并提供纳税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等信息,为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提供便利。税务部门全力落实各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税收政策,充分利用银行机构网点密集、便利性高的优势,为纳税人提供税务、银行一体化自助服务。 三、关键点 鼓励银行机构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发放“银税互动”贷款,并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及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并加快审批进度,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以内办完。 联系方式:山东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李龙,(0531)86193520。 标签:小微企业 无还本续贷业务一、政策名称 2018年12月26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8〕103号)。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无还本续贷指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小微企业申请无还本续贷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合规经营,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虽遇到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但实际具备还款能力;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行为; 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5.银行业机构基于审慎经营及合规管理目的要求的其他条件。 各银行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开展业务。无还本续贷业务不适用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类型小微企业。 三、注意事项 无还本续贷是一项缓解生产经营正常且合规守法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鼓励政策,而不是救济政策,不能将无还本续贷理解为“不用归还本金”,其重点是“续贷”,通过提前审贷、批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提高小微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联系方式:山东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李龙,(0531)86193520。 标签:小微企业 应急转贷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切实缓解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流动性困难,促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 》(鲁金监字〔2019〕15号)。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二、受益范围 2019年省级安排2亿元引导资金,吸引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参与,组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采取市场化模式运作,由山东新动能基金公司发起设立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省级转贷基金的运营机构,负责省级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和运营。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本级财政应急转贷引导资金规模,吸引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实力雄厚的实体企业等社会资本,设立市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择优确定市级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本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平稳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应急转贷基金规模和日常存量资金。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可根据认缴额度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按比例分期到位。省级运营机构不直接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根据各地资金需求,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资金,支持市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开展运营,并加强对市级运营机构业务指导,强化业务信息共享,及时协调解决合作银行转贷审批和放款中存在的问题,协助做好对市级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市县级原有由政府出资的转贷机构,优先备案纳入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其他转贷机构经规范并符合条件后可备案纳入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 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主要为依法合规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贷款类别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不包括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对于企业挪用于违规领域或限制性行业的到期贷款,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不予支持。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骨干企业,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可主动向市级运营机构推荐,备案市县应急转贷机构申请配资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优先给予足额支持。 三、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要根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特点,建立包括申请、审查、承诺、还款、放款、收回、归档等全过程的标准化操作规程,明确关键环节职责和操作规范。企业应于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或其合作银行提出转贷申请。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和其合作银行对企业生产经营、信用状况、银行授信、放款条件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审查过程中双方要对风险作出独立研判。合作银行同意转贷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等双方认可的相关转贷证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发放贷款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同意转贷的证明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落实资金并在还款日前向合作银行提供的账户汇入相应应急转贷资金。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及时办理企业还款手续,并按转贷证明材料的承诺时限,完成内部审批手续,如期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将贷款资金足额划转至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联系方式:400-651-0531。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概念解释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二、受益范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扶持范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 三、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最高为LPR+50BP。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持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业务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请 1.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审查合格的,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核贷后放款。 3.借款个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本付息。 4.还本付息后,由经办银行审核,按季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5.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二)小微企业申请 1.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并出具认定意见后,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规模较大、吸纳人员较多、申请额度相对较高的,或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向省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 2.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核贷后放款。 3.小微企业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本付息。 4.经办金融机构按季计算汇总按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贴息资格后拨付贴息资金。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辛志刚,(0531)82669808。 标签:小微企业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15年7月,财政部、原农业部、原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明确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三年时间建立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7年5月,财政部、原农业部、原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对全国农担体系政策性定位、体系建设、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规定了对政策性担保业务实行担保费补助及业务奖补政策。2017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鲁政字〔2017〕178号),批复组建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公司为政策性、专注性、独立性的省管一级企业。通过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增信,为银行分担风险,为乡村振兴赋能,引导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形成财政金融协同支农的有效机制。 二、服务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 号)及《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要求,省级农担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农业信贷担保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确保农业信贷担保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10万元-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 三、担保政策及财政对借款人的补助政策 1.担保费率 对于粮食种植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对贷款主体收取的年度担保费率原则上按照0.5%执行;对其他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年度担保费率原则上按照0.75%执行。 2.担保期限 申请人为个人客户的,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对于用途为购置大型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大棚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及从事林业、果业、茶叶等生长期较长作物种植的,可适当延长担保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10 年。申请人为法人客户的,担保期限原则上在 1 年(含)以内。从事种植、养殖等回收期较长产业的法人客户,可根据生产周期适当延长担保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10 年。 3.贴息政策 对于10-300万元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省财政按照2%实行财政贴息。 4.贴费政策 目前,对于公司在济宁、威海、日照3市及临沂部分县(市、区)开展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当地财政对被担保人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 联系方式:省农担,诸葛祥雨,(0531)82673767。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69号);《山东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类)操作指引>的通知》(鲁财工〔2020〕5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技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类)操作指引>的通知》(鲁财工〔2020〕9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保费补贴类)操作指引>的通知》(鲁财工〔2020〕10号);《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鲁市监管字〔2018〕36号)。 二、政策要点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贴息和评估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或价值分析费),按照实际支付知识产权评估费(或价值分析费)5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当中小企业以其专利权、商标权出质,银行作为质权人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出现风险,达到《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规定的可疑或损失级别,按照银行实际发放贷款本金损失额度的40%的比例给予银行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补贴。对投保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实际保费的6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6万元,其中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贴比例可提高到80%,单户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8万元。 三、申报方式 按照省财政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类、风险补偿类、保费补贴类)操作指引”、业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操作指南和各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办理。 联系方式: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顾雪峰,(0531)88527393。 标签:中小微企业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一、政策依据 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关于提高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额度的通知》(鲁科字〔2021〕33号),省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印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类)操作指引〉的通知》(鲁财工〔2020〕9号)《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工〔2020〕17号)。 二、概念解释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贷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行备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贷款对象 贷款企业须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贷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编号。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四、受益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商业银行。 (一)申请主体和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申请主体为发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商业银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企业须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贷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编号。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2.贷款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已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中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类贷款笔数占比不低于50%。 3.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含3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贷款发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 4.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备案。 (二)补偿对象和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已按程序完成备案并公告。 2.贷款出现逾期认定不良不超过3个月。 3.贷款银行按程序履行贷后管理,贷款逾期后进行积极催收,但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 4.年度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其中,不予补偿情形包括:企业违反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用途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贷款银行违规授信、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已获得其他省级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的贷款。 五、补偿标准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为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支持。其中,省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35%的风险补偿;市级风险补偿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剩余贷款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 六、操作流程 (一)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 贷款企业注册地的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核备案申请,具体流程按各市备案工作要求进行。备案材料包括:《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企业知情承诺书》及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备案复核 市科技局按季度汇总贷款备案信息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登记汇总表》及相应备案材料,省科技厅完成复核并公告。 (二)补偿流程 1.补偿申请 贷款银行首先向承保的保险(担保)公司申请赔付。赔付不足以覆盖本金损失的,在申报期限内向备案的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无承保机构的,直接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市科技局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后出具正式报告并报送省科技厅。 2.补偿复核 省科技厅完成风险补偿申请复核,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待省财政厅下达风险补偿资金后,由省科技厅拨付至贷款银行。各市根据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完成市级风险补偿。 贷款银行履行不良本金损失追偿责任。不良本金损失收回后,须于当年度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获得风险补偿的不良本金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核销并向备案的市科技局提交风险补偿核销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复核后定期发布风险补偿核销公告并报送省财政厅。 联系方式:省科技厅,巩耀亮,(0531)66777370;省科技厅,周立波,(0531)66777380。 标签:科技型中小企业 “人才贷”有关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鼓励各市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设立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奖励资金”)。为加强省级奖励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12号)。 二、“人才贷”介绍 “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 合作银行是指在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各市要自行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不低于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成效,对各市产生的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个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和奖励。 三、贷款对象 “人才贷”贷款对象范围由各市自行确定。其中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贷款对象,为享受山东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长期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不含青岛市)。 四、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经认定的“人才贷”业务情况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及时向认定贷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申请省级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并已按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对合作银行在申请年度内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已按期审查通过,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及时到位,补偿比例不低于相关规定; (三)对项目审查严格、认定准确; (四)在申请年度,“人才贷”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期间(以下简称“申请年度”)拟申请省级奖励资金的项目汇总并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向各市拨付资金。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各地做好人才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奖励资金的筹集与拨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各市提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监督、指导各市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山东银保监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 联系方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姜宏鸿,(0531)86061678。 标签:科技型中小企业 “鲁贸贷”融资业务 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电〔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鲁贸贷”融资业务实施办法(试行)》。 二、运行方式和资格条件 “鲁贸贷”以风险补偿资金为贷款增信手段,由承办银行放大一定倍数后发放贷款,重点支持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融资需求,坏账损失风险由政府、银行、信保三方共同分担。 (一)申请“鲁贸贷”的中小微外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且上年度总营业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 3.信用资质能够通过承办银行的相关审核。 (二)承办银行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为“鲁贸贷”设立专门信贷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 2.其专门信贷产品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准入条件和业务审核时限; 3.其专门信贷产品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不高于央行基准利率; 4.对其专门信贷产品实行差异化风险管理,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5.具有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三、信贷产品和业务流程 中小微外贸企业主动与承办银行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投保证明和承办银行要求的其他贷款申请资料,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申请“鲁贸贷”。 重点支持承办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风险保障,提供信用增级,便利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向承办银行提供企业投保相关风险信息,便利承办银行管控贷款风险。 支持承办银行向外贸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小微外贸企业发放“鲁贸贷”,原则上不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抵质押和担保措施。 承办银行独立开展审贷业务,并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情况报省财金集团备案。 承办银行在中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应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偿申请并报省财金集团审核。 省财金集团在收到承办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承办银行,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四、风险补偿机制 承办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得放松对贷款的管理,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挽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否则将暂停直至终止其承办资格。承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发生损失的,贷款利息损失由承办银行自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由政府、银行、信保三方共同分担。 贷款风险补偿的比例和限额为: 1.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外贸企业贷款,按信保赔付后本金损失的90%或变现质押物后本金损失的50%进行补偿,单户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对上年度出口额300-1000万美元(含)之间的外贸企业贷款,按信保赔付后本金损失的80%或变现质押物后本金损失的30%进行补偿,单户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对上年度出口额1000-2000万美元之间的外贸企业贷款,按信保赔付后本金损失的70%进行补偿,单户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详见下表:
备注: 1.“鲁贸贷”风险补偿资金金额=(贷款本金损失金额-信保实际赔付金额或抵押品实际变现金额)*贷款损失补偿比例。 2.非纯信用项下是指需要企业提供抵押物,或需提供他人担保的方式。 3.纯信用项下是指企业无需提供抵押物,无需提供他人担保,但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等除外。 承办银行年度补偿率(每个年度实际发生贷款补偿总额/当年初托管专项资金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鲁贸贷”新增业务(已授信的仍可放款),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补偿率超过25%时,终止承办银行资格。承办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承办资格之前已授信的专项贷款,继续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贷款发生逾期,承办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清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的补偿比例和补偿限额计算应补偿金额,经省财金集团核准,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 对于发生补偿的案件,承办银行应对有关档案进行留存待查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财金集团备案: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损失金额及原因、贷款追讨情况、补偿金额计算依据;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其他有关信贷风险的资料。 无论贷款是否已经由“鲁贸贷”补偿,对于“鲁贸贷”项下贷款的损失,承办银行均有责任依据与贷款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追讨;如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承办银行应积极进行债权登记,尽力减少损失。 联系方式:省商务厅,燕文天,(0531)89013382。 标签:中小微外贸企业 “齐鲁电商贷”融资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破解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山东省商务厅、山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共同制定“齐鲁电商贷”业务(以下简称“电商贷”)试点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电商贷”业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其中,符合省农担公司业务条件的,适用“齐鲁电商贷-鲁担惠农贷”(以下简称“鲁担惠农贷”),单户贷款额度为10万元-300万元;符合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业务条件的,适用“齐鲁电商贷-鲁担普惠贷”(以下简称“鲁担普惠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电商贷”业务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为电商经营主体提供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 第四条“电商贷”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运行方式和资格条件 第五条选择部分市和2-3家承办银行开展试点。试点市建立市级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电商大数据支持,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其体系成员提供担保、再担保,承办银行发放贷款。贷款损失风险由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共同分担。 第六条电商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一)申请“鲁担惠农贷”的电商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农产品电商经营,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境内;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最近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鲁担普惠贷”的电商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在山东省境内的小微、“三农”和创新创业电商经营主体;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正常,持续从事电商经营或服务时间不短于一年且近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二)“鲁担惠农贷”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75%/年; (三)“鲁担普惠贷”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年。 第八条承办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电商贷”业务设立专门信贷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 (二)其专门信贷产品业务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网上年货节”“618”“双十一”等网络促销节期间,信贷业务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电商贷”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年利率不超过6%。其中,“鲁担惠农贷”到期按时还本付息的,享受省级财政2%的贴息(遇政府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四)具有服务各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对电商经营主体能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 参与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省商务厅负责政策调研、牵头制定办法,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依托第三方数据平台,建立“电商贷”数据共享机制,在电商贷试行期内选择试点城市。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电商贷”担保业务进行监管,配合省商务厅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负责联合承办银行拟定“电商贷”业务产品方案,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并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承办银行负责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贷款产品,开展业务宣传,并对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审核、授信、放款及贷后监控等。 第四章 信贷产品和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选择试点市,依托第三方大数据平台,将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名单及相关数据推送给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并推送至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 第十三条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利用“大数据预审系统”,对提出融资需求的电商经营主体进行风险筛查,将预审通过的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向承办银行发起融资申请,承办银行、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按照“电商贷”业务产品方案进行担保、贷款审批,银担双方一致同意后,承办银行完成贷款投放。 第十五条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该季度“电商贷”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发放情况及业务风险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六条“电商贷”客户贷款发生逾期,承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通报,并共同开展风险化解工作,确认无法化解的,应按协议约定代偿。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七条承办银行应加强对“电商贷”项下贷款的跟踪管理,监督借款人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不得挪作他用,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十八条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应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做好“电商贷”项下贷款的保后管理,发现预警信号的,及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第十九条省商务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对承办银行、担保机构上一年度内“电商贷”运营情况进行调度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表现优异的,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对存在经营数据造假或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逾期不还款付息等违规情况的电商经营主体,省商务厅会同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承办银行,推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由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负责解释。 省商务厅联系人: 徐恒飞0531-51763166 18853128966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系人: 孙远胜0531-51783985 省农担公司联系人: 王云龙0531-82673757 13505310909 省担保集团联系人: 李鹏0531-82673855 13884999941 韩法才0531-82673829 18653105989 外贸企业出口订单融资封闭运行试点 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银行机构与企业互信合作,通过出口订单融资封闭运行的方式,对存在信用瑕疵、难以获得银行授信的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实现银企互利共赢,促进全省出口稳定增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有关单位制定了《外贸企业出口订单融资封闭运行试点方案》(鲁金监字〔2020〕92号)。 二、试点企业范围 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流动性紧张,出现逾期、欠息或垫款等信用瑕疵情形,但持有真实有效出口贸易订单(合同)、急需银行融资支持的外贸企业。 各银行机构在本行存续客户中,筛选确定符合试点条件的外贸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纳入全省试点企业名单。原则上全省首批筛选300家左右的外贸企业进行试点。 三、试点期限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自试点企业与合作银行机构签订融资合同起,至试点企业结清融资时止。 四、试点要求 (一)对新增融资封闭管理。合作银行针对试点企业履行出口订单的新增融资实行封闭运作,与试点企业原有融资分开管理。试点企业对合作银行给予的出口订单融资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履行出口订单协议所需支付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物流等支出。每家企业只能与1家银行合作开展试点。 (二)签订出口订单融资管理协议。试点企业与合作银行签订出口订单融资封闭管理协议,并在合作银行开设专门的人民币账户,共同对出口订单融资实行封闭管理。试点企业应通过提供共管账户应收账款质押、回款承诺等方式,并可通过引入融资担保或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三)签订出口订单融资合同。合作银行根据试点企业所持有有效出口订单合同标的,与试点企业签订融资合同。合作银行可给予试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授信额度,也可根据订单逐笔确定授信额度。每笔出口订单授信额度由合作银行与试点企业根据出口订单合同标的协商确定。 (四)保障订单回款安全。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试点企业出口订单收汇结汇后的对应回款、出口退税资金全部汇入在合作银行开设的共管账户,回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合作银行融资。 (五)合理使用出口订单盈余资金。试点企业出口订单全部回款,扣除该笔订单贷款本息及其他履约成本后的盈余资金,应优先偿还此前所欠金融机构融资本息,努力修复自身不良信用记录,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生产经营轨道。 (六)提高融资服务水平。合作银行建立企业出口订单融资审批绿色通道,制定试点实施细则和尽职免责办法,简化办理环节,减少企业申请材料,加快发放贷款。企业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自提出贷款申请起至贷款发放,银行机构办理时间不超过10天。银行机构5月10日前将实施细则、尽职免责办法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每月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试点企业出口订单融资发放情况、还款情况(附表)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省商务厅。 (七)加大失信惩诫力度。试点企业应积极协调国(境)外进口企业,确保订单回款回流共管账户。企业为规避还款义务、逃避金融机构监督,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金融机构债权,取消试点资格,并按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机制要求,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省有关部门将上述失信行为,列入开展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等工作以及给予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对相关外贸企业实行限制和禁入。 五、共管账户设立 为保障银行授信安全,试点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融资结算账户,专门用于贷款发放、贷款使用、订单回款和贷款回收,试点企业、合作银行签署协议,对账户实行共同监督管理。未结清订单融资或未经合作银行同意,试点企业不得擅自划转账户内资金。同时,试点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对应出口退税资金全额划转至封闭贷款结算专用账户。 联系方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贵贞,(0531)86061675。 标签:中小微外贸企业 财政金融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为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要求,研究制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 二、实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白名单”制度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我省产业发展规划,聚焦“四新”经济和“十强”产业,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优选核心企业,建立核心企业“白名单”制度,并实行名单动态管理。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指导金融机构对纳入名单的核心企业,实行供应链融资专项授信额度管理。各金融机构要精简上下游链条企业调查审批环节,提高全流程处理效率,按季将授信支持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要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控,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 三、加大对供应链金融的政策支持 (一)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发挥应收账款融资平台作用,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完善配套政策,推进核心企业与平台对接和应付款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减少应收账款确权时间,降低确权成本。对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同比增速前20名的“白名单”内核心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确权融资金额的0.05%给予省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 (二)推动应付账款票据化。引导核心企业开具商业汇票替代应付账款,票据签发企业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对商业汇票签发量同比增速前2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白名单”内核心企业,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1%给予省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金融机构贴现的核心企业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三)推广供应链票据平台及应用。 1.推动平台建设。加强政策业务宣传,鼓励核心企业围绕供应链建立信息平台或借助现有第三方信息平台,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我省信息平台,省级最高一次性给予财政奖励500万元;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我省信息平台,省级最高一次性给予财政奖励300万元。 2.发展供应链票据。支持“白名单”内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对供应链票据签发量排名前20的企业,省级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2%给予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 3.强化工作支撑。各金融机构要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每年设置不低于50亿元的再贴现专项额度,对金融机构贴现的供应链票据原则上给予全额再贴现,支持金融机构业务开展。 (四)将标准化票据纳入全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范围。加强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应按照标准化票据管理要求,做好票据基础资产归集、标准化票据创设、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工作,提高票据资产标准化程度,提升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效率。将创设标准化票据业务纳入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范围,对标准化票据省内原始持票人和存托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推动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优化考核机制,为创新专项信贷产品、票据融资便利化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和开发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四、奖励申报与审核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机构。2.申报企业所属或者服务的行业,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3.申报企业无恶意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 (二)申报要求 1.奖励申请。申请奖励的企业、机构、平台需根据实际,将申请材料提交属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会同当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奖励企业的风险甄别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材料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提报的汇总资料进行复核,将审核后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机构奖励信息汇总表及时报省财政厅。奖励政策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吕长龙,(0531)8266980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周健,(0531)51782715;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楚晓光,(0531)86167652。 标签:中小微企业 数字普惠金融业务 一、政策依据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2018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普惠金融重点要放在乡村,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2019年2月12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五部委联合引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于金融助力乡村振兴的方向。201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鼓励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健全小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探索完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鼓励产业链金融、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为小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板块,也是破解金融供给侧改革“最后一公里”难题的重要抓手。农民群体资金需求大多呈现“小金额”、“短周期”“无有效抵押物”的特点,普遍期待能够有符合农民实际需求且操作流程简单的金融产品。但传统模式下的普惠金融仍面临着地域发展不均衡、服务覆盖面不足、商业可持续难实现等诸多难题。《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提到“引导持牌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促进金融科技与农村金融规范发展。”为践行普惠金融,网商银行借助多年来积累的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应用政府在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农户涉农数据,在有安全保障的环境下建立区域专属数据库和授信模型,为农民群体提免担保、无抵押、无人工干预的数据化纯信用贷款,支持农户生产经营。 二、申请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电商创业者、个人消费者和农村用户等普惠金融适用群体。 三、申报条件 政府提供名单内用户群体、年龄在23-65周岁、支付宝实名用户、无重大疾病、无赌博和吸毒行为、无欠债不还行为、无法院被执行信息。 四、信贷审批发放流程 支付宝点击“城市服务”,如区县已开通,则自动定位到本地城市服务频道; 点击本地城市服务中的 “普惠金融”入口; 点击“去借钱” 、点击“试试能贷多少钱”、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勾选“同意授权”、点击“确认提交”,1-3分钟收到短信,如“获贷5万元”,点击“放款”即可放款到账。 五、产品说明 额度:0.1-30W 期限:授信有效期6月,单笔最长期限12月; 利率:按日计息,千人千面; 还款方式:等额本金,按月归还; 担保方式:无抵押、免担保,纯信用。 联系方式:王泽顺,18910571869。 标签:涉农小微企业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优化融资环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对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工作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设立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相关负责同志和处室负责人共同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抓好贷款项目推荐和产业方向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制定特殊优惠信贷金融产品的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和地方银行总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信贷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二)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 (三)合作银行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的贷款设立独立的审批人,给予独立的信贷规模,有独立的服务团队,有单独的信贷政策。合作银行负责本系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汇总统计、风险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贷款支持对象为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含: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企业,按照“互荐、共认”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相互推荐有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项目,经共同认可后纳入贷款项目名单,动态管理。 且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等相关政策要求; (二)生产经营正常,企业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 (四)企业不存在与其它经营企业有互保联保关联,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五)银行机构因审慎经营、合规管理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上市培育贷款,包括向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精准补偿、突出重点、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 (一)负责牵头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库,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合作银行推荐项目; (二)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 (三)牵头拟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相关制度,指导并审核确定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额度,负责对补偿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四)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八条省财政厅职责: 负责及时安排“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合作银行职责: (一)负责按照要求制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信贷服务方案、开发专属产品; (二)负责贷款项目管理,按时报送贷款项目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补偿对象、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 (一)形成该笔不良的贷款项目符合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要求,且办法实施后新增的贷款项目; (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考省级银行监管部门,人行、银保监发布的利率通报);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十一条不良贷款项目和补偿标准: 合作银行开展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本金逾期达60天或利息逾期达90天,合作银行启动贷款补偿追偿程序。对合作银行确认为不良的部分,给予贷款本金10-30%的风险补偿,其余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一)信用贷款。主要是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无抵押、无担保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单笔贷款(下同)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30%的风险补偿。 (二)上市培育贷款。主要是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辅导(含)前为主的信用贷款,以与保荐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或辅导协议为依据,贷款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 (三)中长期贷款。主要是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扩大产能投资的项目贷款,贷款期限原则3-5年、最长不超过7年,贷款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给予该笔不良贷款10%的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补偿程序: (一)合作银行与项目库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由对接,企业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二)合作银行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应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汇总报送省工信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 (三)省财政厅及时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拨付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也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第十三条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和风险处置,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实施风险熔断机制,当整体贷款不良率超过3%,暂停合作银行新增贷款投放和风险补偿,并压降贷款不良率,符合标准后,经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重启贷款业务。 第四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合作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及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财政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补偿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对骗取、挪用贷款或者利用贷款从事其他与经营无关活动的企业,由合作银行中止对其贷款支持,并将企业和所有股东列入信用黑名单,协调领导小组永久取消其申请“专精特新”贷款资格。 第十八条 对经协调领导小组论证并认定,按照合法程序或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且严格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按国家、省相关容错机制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不影响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1 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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