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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668H/2022-01739 组配分类: 贫困劳动力
成文日期: 2022-08-11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1 15: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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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当前已进入高温季节,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高温天气疫情防控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严格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

二、落实高温天气安全生产规定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遵守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时间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加点。

三、执行防暑降温费发放规定

各类企业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要求,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对违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纠正和查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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