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政策解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至6条解读 |
|||
|
|||
政策解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3至6条解读 - 第三期-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法律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 1.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 2.勘察单位,是指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单位。 3.设计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的单位。 4.施工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5.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建设单位委托和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其他部门是指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管理部门。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管理部门和各类建设主体必须遵守建设程序的规定。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进行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反映了基本建设活动的客观规律。在基本建设的一系列规定程序中,与工程质量的形成关系密切的是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建设程序除了建设过程的自然要求,也反映了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实际上也是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和确定基本建设程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能滥用权力,越权审批,随意建设,违背或简化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上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规定。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一方面要建立有利于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的体制和机制,制定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依靠科学,促进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