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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汶上县财政局 汶上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汶上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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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汶上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 汶上县财政局 汶上县乡村振兴局 社会保障局 (汶上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代章) 2022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汶上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安置就业困难群众就业,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汶上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汶上县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五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县级统筹、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目标、细化政策、筹集资金、指导监督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等工作;村(社区)参与做好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数量和就业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六条 开发计划。县政府统一向各乡镇(街道)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在不低于县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七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县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类型。结合我县实际,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安置对象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五章 岗位开发管理 第十三条 发布公告。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岗位名称、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信息。 第十四条 报名申请。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残疾证等有关证明到村(社区)提出安置申请。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村(社区)组织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审核公示。村(社区)对确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人员和选岗情况进行复审,录入系统并确认无误后分别报县人社局。 第十七条 县级审批。县人社局按照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对象标准要求,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反馈用人名单。 第十八条 协议签订。村(社区)与聘用人员书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等内容。 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九条 岗前培训。村(社区)对新聘用人员实行岗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可根据岗位需要,开展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卫生防疫等专项知识学习,增强在岗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村(社区)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县按照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岗位待遇按月发放。 县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县按照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管。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补贴申领、日常考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村(社区)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其乡村公益性岗位指标,纠正查处及清退违规在岗人员,责令退还相应款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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