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政发〔2022〕10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6 分级应对
1.7 响应分级
2 应急预案体系
2.1 应急预案
2.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级领导机构
3.2 县级工作机构
3.3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3.4 现场指挥部
3.5 专家组
4 运行机制
4.1 风险防控
4.2 监测预警
4.3 信息报告
4.4 应急处置
4.5 恢复与重建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财力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基本生活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治安保障
5.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5.9 通信保障
5.10 公共设施保障
5.11 科技支撑
5.12 法制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6.2 预案审批与衔接
6.3 预案演练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6.5 宣传和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汶上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急志愿者队伍和每位公民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1 突发事件分类
通过对全县主要风险因素的识别和综合分析,本县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突发事故、燃气事故、供热事故、单建人防工程事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大面积停电事件、石油天然气管道事件、特种设备事故、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和旅游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药品(疫苗)安全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一般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1.6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应对。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单位、乡镇(街道)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在县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机制,下同)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应对。
对超出我县应对能力,或者涉及跨县(市、区)的突发事件,或者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请求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增援。
(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在市级及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处置。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7 响应分级
(1)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及可能后果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突发事件(含涉险事件),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支援。
(2)县级层面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等,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四级响应: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由牵头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根据情况需要,赴事发地组织指挥。
三级响应: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决定启动,由县分管领导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根据情况需要,赴事发地组织指挥。
一级、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导协调,根据情况需要,赴事发地组织指挥。
国家或省市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层面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县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响应等级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设置,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2.1 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由各级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牵头部门组织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邻、相近的乡镇(街道)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应急预案涉及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部门(单位)都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级领导机构
县委、县政府是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县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3.2.1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具体组成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3)组织、协调和指挥本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4)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超出我县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
(6)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库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8)承担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2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见附件),办公室主任一般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指挥部日常工作;
(2)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相关类别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4)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6)负责本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
(9)承担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2.3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分别在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中承担相应职责,须服从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按照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及所在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设立或明确本部门(单位)相应的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预案(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业务部门的部门应急预案等)的有关规定,承担或参与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所属(辖)单位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勤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保障;承担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2.4 临时应急指挥部
发生暂无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由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先期处置的同时,可根据职责分工,由县级分管负责同志、突发事件处置县级主要行业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人员组织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该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
3.2.5 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同时启动多个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响应时,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组建联合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联合处置;需要与相邻的县(市、区)联合应对突发事件,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县与相邻县(市、区)联合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参与处置的县(市、区)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3.3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善后恢复等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编制、修订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机关、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依法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和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处置、后勤保障等。
3.4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事发地乡镇(街道)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后,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到现场的县级领导同志或牵头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其他到现场的县级部门(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
现场处置实行“行政指挥统筹协调”和“专业指挥全权负责专业处置”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指挥的作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生活、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救护队伍和器械、药品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它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核查重点人员信息,负责涉侨、涉外、涉民族宗教等问题的处理。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救灾款物拨付、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调查评估组:负责与突发事件处置同步,对突发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等进行调查评估,对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情况进行责任溯查,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报告。
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置和增减现场指挥部工作组,但应明确各工作组的牵头和参与协作部门,细化工作分工和具体职责。
3.5 专家组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按行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科学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
4.1 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建议,报县政府,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2)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村居(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点水利工程、重要交通要道、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提高以自然信息精准监测和基层应急通信为重点的早期预警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能力建设,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预警
4.2.1 监测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 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应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相应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低到高可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上级牵头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界定,县政府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其它突发事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保密条例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县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的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准备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 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相邻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我县和相关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针对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建立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形势研判,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力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4)预警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发布;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时限和报告主体
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策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社区)等网格化管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基层网格员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乡镇(街道)、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值班室)和县委办公室值班室(以下简称县委值班室)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第一时间向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信息。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并随后报告所在乡镇(街道)和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相关乡镇(街道)及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按规定时限要求,负责向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县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跨乡镇(街道)的突发事件,相关乡镇(街道)均应及时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3)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按规定时限要求,向本指挥部、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及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向本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通报。
(4)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接报后,按规定时限要求,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在接到事发单位、乡镇(街道)直接上报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限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县政府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3.2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1)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生在汶上县内的突发事件,或发生在其它地区、涉及汶上县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应由汶上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均需报告。
(2)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3.3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应急结束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先电话,后书面”“先初报,后跟踪续报,应急结束终报”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初次报告后要随时续报突发事件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并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初报要快:迅速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与现场简要情况,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要准:核实并随时更新续报事件简要经过、造成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财产损失情况、初判级别、现场处置与救援进展、周边危险源、现场危害衍生性、预期后果、是否需要疏散群众、事发单位或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要全:及时报告应急响应结束时间、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含初步原因)、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含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领导批示指示落实)、善后处置建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等。
极端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4.3.4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办公网络、书面材料、其它通信网络等。通过非电话方式报告信息后,应及时电话核实是否收到,涉密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渠道报送。
4.3.5 突发事件信息处理
(1)各级各部门(单位)在按前述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还应按相关规定和流程,做好本应急组织机构、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内部流转处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各级领导批示、指示及时通知、传达至相关部门(单位),以快速调集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进行应急处置。
(2)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需向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时,应以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为基础,并与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信息口径保持一致,报经县分管本行业的负责同志审阅后上报。
(3)市级及以上驻县单位(含监管部门和事发单位、企业、高校、医疗机构等)向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报告前,应先向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通报情况,保证信息口径保持一致;若事态紧急,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的,应同时向县委值班室和县政府值班室通报情况。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 应急处置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信息报告的同时,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街道)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收集信息向县政府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公安(交管)部门、消防部门、卫健部门、宣传部门和事件主责部门立即前往事发地点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会同上级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4.4.2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委、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根据县领导同志指示或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乡镇(街道)的请求或县有关部门的建议,相关牵头单位提出处置建议,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向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4.4.3 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县政府负责同志因故不能赴现场的,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请示县政府同意后,根据有关补位制度,报请补位领导赴现场。
(3)协同联动。县政府要积极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部申报,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4.4 基本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或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布控球等高科技设备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的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⑧启用县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它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或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部门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讯宣传部门、重要能源供应部门、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县政府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保障、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行时,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5 扩大响应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处置难度增大或事件等级已经或将要达到更高级别,由县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的规定程序,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如果事态超出本县控制能力,凭我县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向市级及以上有关方面请求支援或启动响应。
4.4.6 区域合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合作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保障。
4.4.7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政府逐级提请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8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适时、适度的原则。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后,县委、县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第一时间按规定权限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要求等,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县政府或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政府要加强对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密切关注舆情,迅速澄清谣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县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5 恢复与重建
4.5.1 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污染消除工作。
(2)县委、县政府或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县委、县政府安排,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4.5.2 恢复重建
健全县政府统筹指导,乡镇(街道)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并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组织引导受灾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协助市政府做好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1)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及时组织发改、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街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乡镇(街道)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级援助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乡镇(街道)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5.3 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突发事件的受害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政府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4.5.4 社会救助
县委宣传部、民政、应急管理及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队伍、通信、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财力及治安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县政府应当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宣传、网信、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立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乡镇(街道)及重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调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5.2 财力保障
(1)县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所需财政经费,由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财政部门要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确保应急需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乡镇(街道)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 物资保障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县级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县商务局负责主要生活必需品(面粉、大米、食用油、猪肉、方便面、矿泉水等)、日用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蔬菜生产和技术指导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县应急管理、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要鼓励和引导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3)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可以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5.4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院前急救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应会同公安、公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省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应急处置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事后应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乡镇(街道)等,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现场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县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治安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县政府或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县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5.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应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积极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5.9 通信保障
县工信、文旅、广播电视台、各通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构建互通互联的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负责构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情会商研判网络,保障信息发布快捷有序。各通信运营商和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5.10 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满足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基本要求。
(1)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省级、市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县司法局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县司法局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1 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组织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各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它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意见。
6.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应急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灾害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公布实施,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抄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预案演练
(1)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情景模拟式的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和紧急拉动演练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演练频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它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5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旅、广播电视、工信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解读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涉及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预案编制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县委、县政府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汶政发〔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
一、自然灾害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应急预案 |
1 | 气象灾害 | 县气象局 | 汶上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2 | 水旱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 | 汶上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
3 | 森林火灾 | 汶上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
4 | 地震灾害 | 汶上县突发地震应急预案 | |
5 | 自然灾害救助 | 汶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
6 | 地质灾害 | 汶上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
7 | 生物灾害 | 县农业农村局 | 汶上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二、事故灾难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应急预案 |
1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汶上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2 |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件 | 汶上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事件应急预案 | |
3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 | 汶上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4 | 烟花爆竹事故 | 汶上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5 | 非煤矿山事故 | 汶上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6 | 工贸行业事故 | 汶上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7 | 煤矿事故 | 汶上县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 |
8 | 火灾事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汶上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9 | 道路交通事故 | 县公安局 | 汶上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10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 | 县交通运输局 | 汶上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 应急预案 |
11 | 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突发事故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汶上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2 | 燃气事故 | 汶上县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
13 | 供热事故 | 汶上县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 |
14 | 单建人防工程事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 | 汶上县单建人防工程事件应急预案 |
15 |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 县水务局 | 汶上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6 | 特种设备事故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汶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17 | 辐射事故 | 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 汶上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18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汶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
19 | 突发环境事件 | 汶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20 | 旅游安全事件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汶上县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三、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应急预案 |
1 | 传染病疫情 | 县卫生健康局 | 汶上县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
2 | 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 | 汶上县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 |
3 | 职业中毒事件 | 汶上县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汶上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5 | 药品(疫苗) 安全事件 | 汶上县药品(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
6 | 动物疫情 | 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 | 汶上县动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
四、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应急预案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县公安局 | 汶上县反恐怖工作应急预案 |
2 | 刑事案件 | 汶上县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
3 | 群体性事件 | 汶上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
4 | 网络与信息 安全事件 | 县委宣传部 (网信办) | 汶上县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
5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 县商务局 | 汶上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
6 | 金融突发事件 | 人民银行汶上县支行 | 汶上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7 | 涉外突发事件 | 县委统战部 (侨务办公室) | 汶上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8 | 民族宗教事件 | 县委统战部 | 汶上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
9 | 舆情突发事件 | 县委宣传部 | 汶上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备注:具体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内容,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加和调整,由主要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应专项预案。具体专项应急预案内容和名称按照与国家、省、市对应预案相衔接的原则最终确定。
文件下载:
汶政发〔2022〕10号关于印发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汶政发〔2022〕10号关于印发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