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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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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落实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适用于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1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单位或个人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持发证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间,因参保年限不足而审核不通过的申领信息由职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证书要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上可以查询到,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继续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执行标准为: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领取期限最长为3个月。每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跨年度重复申领。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间审核不通过的2022年新发生参保失业人员的申领信息,由申领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复核通过的,按月发放;申请时在本通知保障范围内,复核时已构成停发情形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补发符合申领条件期间的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宣传解读,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抓好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报告。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 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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