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充分论证该实施意见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及风险。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汶上县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20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界定了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了资金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明确了资金受理流程和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需提报的材料,规定了资助奖励的认定依据,对资助奖励的监督检查等后续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自2019年汶上县出台《汶上县标准化综合改革建设工作实施计划》(汶政字〔2019〕10号)的文件以来,汶上县财政一直对标准化项目进行资金奖励,累计50万元左右。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日益显著。2020年8月1日,《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实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2021年,国务院出台《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2021年,济宁市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先后出台了《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20号)、《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济市监字【2021】131号),对标准化做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因此县政府标准化政策文件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标准化工作需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与之相适应的文件。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调动各行业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标准化专项资金奖励的发放与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对市级未明确奖励的项目做必要补充。
(三)评估过程:与各相关单位进行走访座谈,与行业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座谈,充分讨论、分析、论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1、标准化工作及县财政对标准化的资金扶持是省对市、市对县(区)政府年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内容,2、是济宁市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对县市区标准化工作做出的明确要求,3、是对市级未明确标准化奖励事项的必要补充, 4、是实现我县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自2019年以来,汶上县标准化奖励一直执行《汶上县标准化综合改革建设工作实施计划》(汶政字〔2019〕10号),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日益显著。2021年,国务院出台《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全域、全产业标准体系建设。2021年,济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机财政预算;出台标准化专项资助奖励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化扶持、奖励等工作。”随后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的《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济市监字【2021】131号),对标准化做了新的规定和要求,第三条规定,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第七条规定,对市级未明确奖励的项目,各县市区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县政府标准化政策文件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标准化工作需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与之相适应的文件,尽快解决当前存在的标准化矛盾。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济市监字【2021】1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通知精神。
(三)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管理办法制定后,进一步明确各类标准化项目的奖励范围、金额,将大大推动标准创新发展,提升标准化工作的活力和动力,加快推进区域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加大我县标准的有效供给和运用,实现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引领行业快速发展,真正实现质量强县。
(四)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听取了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对于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和出台的意见建议,起草时应充分考虑《管理办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听取了行业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对出台《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起草中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和相关文件精神,不得出现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违背的情况。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一)评估结论: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标准化实际情况,研究起草和出台标准化奖励政策,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利于我县标准化工作开展,利于提升我县产业基础能力和创新发展,利于助推我县高质量发展 。建议起草和适时出台《汶上县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充分做好调研论证,征求各方意见,借鉴先进地区先进做法,避免出现不良社会影响和社会稳定风险。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