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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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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收集了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分类进行了整理,形成了《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宣传和贯彻落实。 附件: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一、基本概念 (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二、禁用未成年工岗位 (一)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下列岗位: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三、限制使用未成年工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从事下列岗位:《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包括: (一)心血管系统 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呼吸音明显减弱;各类结核病;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各类肝炎;肝、脾肿大;胃、十二指肠溃疡;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急、慢性肾炎;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甲状腺机能亢进;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智力明显低下;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结核性胸膜炎;各类重度关节炎;血吸虫病;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四、定期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五、岗位动态调整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六、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实名登记。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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