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赋予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职权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们对我县教育事业的关注。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教书育人过程中,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同时也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2017年,青岛市政府出台了我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2019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2019年9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教师权利保护,维护教师职业尊严。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研究出台教师惩戒权办法。2020年7月,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联合发文,出台《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推动“一校一案”制定中小学校德育实施方案,坚持并完善课业负担调查制度,推行弹性作业和跨学科作业,并将制定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
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于2021年已于3月1日起实施。
下一步,汶上县教体局将积极指导全县中小学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