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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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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就业力度 (一)稳岗返还政策 1.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 企业申请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统筹地区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以高值为基准)。审核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原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规定程序办理。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或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各市和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留足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前提下,安排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不超过2018年度基金结余的8%。 企业申请条件:除符合上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外,各市和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以下条件和范围内,自行确定符合的条件(2条及以上),明确具体数值(在范围内选择)。 (1)2017年和2018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 (2)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 (3)2018年度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达3个月至6个月,申请时待岗职工在10%至30%范围内。 以上指标按照单位报送税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表为准,并提供与单位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审核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会审企业随时申报的相关材料,确定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特殊行业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稳岗返还政策。钢铁、煤炭、煤电过剩产能企业继续执行《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相关规定。深度贫困地区继续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7号)相关规定。 (二)稳岗返还其他规定 1.基本条件。实施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按照年末累计基金结余与年度基金支出测算),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资金使用。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特殊行业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等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稳岗返还政策。 3.足额缴费认定。足额缴费的认定、欠费企业补缴后的申请等事项,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提升职工技术技能水平 (一)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并在批准日期12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二)拓展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的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准入类补贴标准:证书不分级别的为2000元;证书分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补贴标准: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具体目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参保缴费等信息,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经办次数。要做到企业随报随审,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年度内申报都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核。要跟踪了解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效果。要加强对返还失业保险费的指导,引导企业更多地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将《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26号)规定的“十强”产业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各市根据十强产业企业数量和申请情况,按原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要积极推进稳岗返还的网上经办工作,并及时做好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二)防范基金风险。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对骗取或套取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提高经办服务质效。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服务质效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10号),全面提高经办服务工作质量和效能,做到精心组织,协同配合,推动政策落实。要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企业的政策支持,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结合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政策进民企和进厂房进工地进矿区等专项活动,主动解读宣传政策。要积极宣传受益企业和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实际成效,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各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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