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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115N/2021-03990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4-26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6 12:5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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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民字〔2021〕15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分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鲁民〔2021〕29 号)精神,为更好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20211月1日起,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19元提高到791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37元提高到591元。低保补差水平要与低保标准同步增长。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35元提高到1029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698元提高到769元。照料护理标准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38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19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每人每月170元/173元提高到191元。

三、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1760元提高到1936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1400提高到154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提高到1078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5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13元提高到125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38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109元提高到120元。 

五、工作要求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委、政府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困难群众福祉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确保提标工作顺利推进、高质量完成。要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做好资金测算,及时足额安排提标资金,避免出现因资金不到位 影响政策落实的情况。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将困难群 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确保提标资金直达基层和困难群众,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 挤占、挪用、滞留等违规行为。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5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告请于5月底前分别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1422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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