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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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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市高新区人事劳 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 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完善我市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 部发〔2019〕9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专 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00号)精 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 目标任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根据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要求,结 合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等工作需要, 在广泛开展社会化职业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专项职业 能力考核工作,积极为劳动者提供技能评价服务,促进劳动 者就业创业。 二、 工作内容 结合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 需求,选择就业需求量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 块)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照《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 核工作规则》(附件一)要求,建立专项能力考核项目发布制 度,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标准。依据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颁布或我省组织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规范专项职业 能力证书发放管理。 三、 组织实施 (一)实现全面覆盖。本着“市场需要、考生自愿、促进 就业”的原则,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 均可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重点面向农 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 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 (二) 明确考核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公布和我省 组织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项目均纳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引导和扶持各县(市、 区)探索开发未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新业态新产业、地 方特色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以及现代生产制造、现代 服务等新技术新技能的考核项目。 (三) 规范开发程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社会公 开征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组织编写考核规范,并将汇 总整理的考核项目及规范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论证筛 选,到2022年,力争发布30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四) 培训考核衔接。鼓励技能劳动者参加相应职业技能 培训后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根据专项职业能力特点,创 新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模式,引导和发动各领域能工巧 匠、民间艺人等乡土人才传承传统技艺技能,以考核促进培 训提升技能,以项目集聚人才助推产业,促进产业和人才双 振兴。 (五) 证书发放管理。通过专项能力考核的人员,由市职 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专项职业能力 证书可登陆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 (www. sdosta. org. cn) 免费查询。 (六)落实工作责任。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专项职 业能力考核实施工作的承担主体,各县(市、区)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开展专项职业能 力评估和督导等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企业、院校、培训评 价机构等依据《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则》申请设 立专项职业能力考点,由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 总后统一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遴选设定的专项 职业能力考点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市、县(市、区)职业技 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对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 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建立培训、考核、就业服 务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培训机构提质扩容。采取有力措 施,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动员各类劳动者积极参加专项职业 能力培训与考核。 (二) 组建专家队伍。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为本县(市、 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管理人员。县(市、区)职业技能鉴 定中心从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或具有高级职业资 格及以上人员中遴选组建督导员队伍,督导员队伍不少于20 人,从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 人员中遴选组建专家队伍,专家队伍不少于20人,并指导专 项职业能力考点从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及以上人员中遴选组建 考评员队伍,每考核项目不少于3人。 县(市、区)督导员名单、专家名单和考评员名单于10 月20日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纳入全市专项能 力考核督导员库、专家库和考评员库,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统一管理使用。市、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对督导员队伍、专家队伍和考评员队伍实行动态管 理,按年度进行调整完善。 (三) 落实考核补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人员按照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规定的标准 缴纳费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培训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 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四) 强化服务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运用“互 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服务监 管。严格考务管理,切实加强考核过程监督,确保考核质量。 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取消专项职业能力考 核考点资格。 附件:1.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则 2. 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点设立申请表
(联系单位: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附件1 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则 为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程序,保证考核质量,制 定本工作规则。 一、 考核范围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和我省 组织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项目中开展。 二、 考点遴选 专项职业能力考点一般设置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企 业、院校、培训评价机构等。申请设立考点的单位需向所在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 《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点设立申请表》(附件2); 2、 场地设施设备图像证明; 3、 考核工作管理制度。 受理申请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评估 组,对申请设立考点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为考 点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 组织报名 (一)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当根据当地实 际,每年初发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公告。考核公告应包括考 核项目、考核规范、时间安排、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 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 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山东省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系统向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报名。 (三)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根据报名情况和 考核需求,安排专项职业能力考点,组织考核。 四、组织实施 (一)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专项职业能力 考核规范组织专家命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 使用。 (二) 专项职业能力考点应按照考核准备通知单要求,安 排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工卡量具、原材料等,并做好各项 考务工作的人员安排。 ’ (三) 每次考核须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遣考 评人员和督导员。考评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判。督导员 负责对考点组织实施考核、考评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 督。考评人员和督导员须佩带证卡上岗。 (四) 专项职业能力考点在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 核成绩及试卷报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五) 考核成绩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认后,
成绩合格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编码,打 印并发放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登陆山东省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网站(www.sdosta.org.cn)免费查询。 五、质量管理 (一)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严格考务管理, 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切实加强对考点组织工作的监督,确保 考核质量。 (二)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过程材料和申报个人材料应及 时整理归档,确保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实现考核全程留 痕,质量可追溯。要妥善保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档案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2年,视频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三)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专项职业能 力考核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加 强规范管理。 (四) 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点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 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取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考点资格。 附件2 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点设立申请表
备注:“考评员情况”一栏,每个拟开展考评的项目至少填写3名考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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