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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济宁奔月木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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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汶罚字〔2020〕31 号 济宁奔月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69300910G 地址:汶上县寅寺镇东石楼村西333省道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金铎 我局于 2020年6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6月23日-6月25日,济宁市大气指挥部督查组来我县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混凝土技改项目,露天进行物料作业,无抑尘措施,粉碎车间集尘措施不到位,车间内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0〕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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