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
(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贫困人口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贫困人口中除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都要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没有参保,就没法享受门诊看病、住院报销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年参保1次,一般每年的9-12月份缴纳下一年医保费,政府对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定额补贴,我市是对低保、重残、扶贫对象等特殊群体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每人250元补助。
(二)参加扶贫特惠保险
我省统一为贫困人口购买了以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为主的扶贫特惠保险,贫困人口有了这项保险,可以进一步减轻住院医疗负担。就是说,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等补偿后,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再给予补偿。
二、定点医疗机构
贫困人口在县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汶上县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汶上县中医院,汶上县康复医院,汶上县各镇街卫生院)就诊时,在门诊上享受“两免两减半”政策,即: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收诊疗费,减半收取专家诊疗费、减半收取大型设备检查费(大型设备检查一般指CT、磁共振等)。住院享受“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服务,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无须交纳住院押金,办理出院时,只需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和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的自付费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可直接结算,医疗救助需要到参保地医保所申请,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为确保医保扶贫政策科学可行,在精心测算、认真研判基础上,统筹考虑医保基金可持续发展和扶贫对象的期盼需求,从门诊到住院、从基本医保到大病保险,推出了“三降低、四提高”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政策。所谓“三降低”,即降低慢性病门诊、住院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门诊就医报销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为200元;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省规定降低50%的基础上,我们全面取消了扶贫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所谓“四提高”,即提高慢性病、住院、大病保险医疗费报销比例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慢性病甲类病种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乙类病种由原来一、二、三级医院的65%、55%、45%提高到75%、65%、55%;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70%、55%分别提高到90%、80%、65%;大病保险每段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取消最高封顶线。扶贫对象使用特药的医疗费取消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报销20万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如果贫困人口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5000元的,可凭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个人住院结算单、商业保险报销凭证到本乡镇医保所申请大病再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汶上县人民医院、汶上县中医院、汶上县康复医院、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汶上县第三人民医院、南旺医院、杨店医院、白石医院、康驿卫生院、刘楼卫生院、次邱卫生院、寅寺卫生院、郭楼卫生院、郭仓卫生院、军屯卫生院、苑庄卫生院、义桥卫生院 。
三、慢性病
患有慢性病的贫困人口,可以办理门诊慢性病。
扶贫人员门诊慢性病可享受的政策是:
1、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2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尿毒症、血友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大病保险没有最高封顶线。
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贫困人口所发生的疾病相关并合规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联网直接报销,慢性病甲类病种报销比例为80%、乙类病种报销比例由原来一、二、三级医院的65%、55%、45%提高到75%、65%、55%。
可办理门诊慢性病的病种目录: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甲乙两类,共60种。
1、居民医保甲类慢性病有14种,包括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戈谢病、庞贝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0-17周岁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
2、居民医保乙类慢性病有46种,包括高血压(3级)、冠心病、心肌病、脑出血、脑梗死、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间质纤维化、肺心病、支气管哮喘、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痛风、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溃疡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精神疾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征、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恶性贫血、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结核病、银屑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前列腺增生、苯丙酮尿症、青光眼、斯蒂尔病、视神经脊髓炎、干燥症、半乳糖血症、强直性脊柱炎。
符合以上病种的贫困人口,可以在医院(汶上县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汶上县中医院,汶上县康复医院,汶上县各镇街卫生院)或者医保经办大厅(汶上县泉河路856号,联系人:李连振,联系电话:15963728668)申请:①申办材料。提供二级及以上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近年来病历、检查、化验结果或一级及以上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可由乡镇卫生院填写盖章,只针对扶贫对象)。②办理流程。将慢性病申办材料递交到属地乡镇(街道)医保所,各乡镇(街道)医保所收齐材料后统一报送到县医疗保障局慢性病科。县医疗保障局将聘请医疗专家进行鉴定,原则上每月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申请提前鉴定。甲类慢性病申办材料可直接报送到县医疗保障局慢性病科,即时办理。
原则上凡是提供结果的,不再重复诊断、检查、化验。其中,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等甲类病种,随时申报、即时办结、即时享受待遇;其他病种随时申报、每季度至少审核办理一次,办结后即时享受待遇。
四、严重精神障碍、唇腭裂、艾滋病、肺结核患者诊治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①药物救助:对于本县扶贫户家庭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监护人携带身份证、精神残疾证或精神诊断证明到乡镇医保所申请办理《精神病人药物救助证》,享受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的免费精神药物治疗;
②住院救助:对于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扶贫户家庭精神病人,在药物无法达到治疗效果的情况下,由监护人携带身份证、精神残疾证、精神病人风险等级评估证明、《精神病人药物救助证》向乡镇医保所提交申请,给予住院救助。(地址:医保经办大厅(汶上县泉河路856号,联系人:魏海建,联系电话:13563781672 )
③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后,仍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适当给予减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居家患者实行随访制度,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对病情不稳定患者要及时转诊并按程序收治住院治疗。(地址:县康复医院(汶上县汽车站北1.5公里路西),联系人:庞传银,联系电话:0537-3231100)
2、唇腭裂患者:对贫困唇腭裂患者实行定点免费救治,患者可以到省千佛山医院整形外科就诊。(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6766号,联系人:高玲,联系电话:0531-89268459)
3、艾滋病感染者、患者: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贫困艾滋病病人第一时间给予免费抗病毒治疗,每年免费提供规定项目的检测和健康体检;对贫困艾滋病感染者,提供规范化的抗病毒治疗随访管理,患者可以到当地疾控机构寻求帮助。(地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汶上县明星路2355号),联系人:曹景军,联系电话:0537-6766087)
4、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可到当地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防治机构按规定免费提供相关检查项目,对确诊的患者免费提供国家统一标准的治疗方案及所需的抗结核药品,在规定疗程中负责定期随访。(地址:县结核病防治所(五台山路89号),联系人:刘含祥,联系电话:0537-7223168)
五、家庭签约医生服务
我县为贫困人口安排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签约医生会根据贫困人口的身体状况和约定的服务内容,对患者提供疾病救治、随访和健康指导等服务。一般来说,家庭医生对贫困人口每年至少面对面随访一次;对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4类慢性病患者,进行重点管理,通过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形式每季度随访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