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汶政发
索引号: 1137083000433565XHA/2020-28032 组配分类: 汶政发
成文日期: 2020-02-03 发布机构: 汶上县人民政府
废止日期: 2023-0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失效

汶政发〔2020〕2号 关于印发汶上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3 00:00 浏览次数:
分享

WSDR–2020–0010001

汶政发〔2020〕2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汶上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

现将《汶上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汶上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对关系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县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县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县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提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论证。

第十条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自行组织拟定决策草案,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草案起草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市政策依据,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第二节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策草案内容、说明、依据和背景资料等;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十六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第十七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决策咨询专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四条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出具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给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未予采纳的,应当向专家和县政府说明理由,提供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政策依据。

第四节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二十七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五)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六)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方案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三十一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县司法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草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市政策依据;

(三)征求意见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作出的初步合法性审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书面记录等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三十二条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政策规定;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县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县司法局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三十五条县司法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提出下列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

(二)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决策草案部分内容;

(三)决策草案超越县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县政府审议。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四章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决策承办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章决策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意见。

县政府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报告及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

(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单位;

(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根据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

(三)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提交县政府,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评估组织单位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评估组织进行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四条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县政府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四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20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日。


原文件下载:

汶政发〔2020〕2号关于印发汶上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doc

汶政发〔2020〕2号关于印发汶上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汶政发〔2020〕2号《汶上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简明问答 

【音频解读】汶政发〔2020〕2号《汶上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汶上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结果反馈】

【执行效果评估 】《汶上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效果后评估报告

 



信息来源:汶上县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