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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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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防控人员的权益,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简称《通知》),省市人社部门相继转发并做出安排。为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并请贯彻执行: 一、成立工伤保险工作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加强对工伤保险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伤保险处为责任单位,24小时提供工伤保险政策业务指导、咨询及业务办理,具体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工作。 二、开辟工伤认定快速通道。参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处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三、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认定为工伤的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并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保障责任,确保工伤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四、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明确专人负责向上级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而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申请认定工伤的疑难问题,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确保保障防治防控人员的权益。密切配合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用人单位(含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经办机构要按照部里和省厅、市局文件精神贯彻执行,提高工伤认定效率,快捷支付工伤待遇,为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更快更优质的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全面战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出积极贡献。 汶上县工伤保险处联系人: 张建国,联系电话:18766883905 郁立静,联系电话:13963734402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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