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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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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人社所,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一)因隔离治疗等情形工资支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工资支付。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三、依法处理劳动关系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 加大案前调解力度,完善在线接访、在线调解、电话调解等措施,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非接触方式即时沟通,足不出户或只跑一趟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因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依法顺延审理期限。 五、加强劳动用工服务和风险监测处置 各乡镇(街道)人社所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及时回应企业和职工关切,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要加强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劳动关系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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