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指示,拓宽保障渠道,更好地服务退役军人,设立山东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简称“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下同),取得的收益用于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和困难帮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创新扶持政策和帮扶措施,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保障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不断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向往。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市场化管理运作,放大基金规模,努力取得稳定较高收益。
(二)依法操作、规范运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操作,严格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资金监管。
(三)突出重点、实效帮扶。重点面向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有针对性、实效性地帮扶。加强绩效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保基本、救急难,坚持雪中送炭,注重目标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合理引导预期。
二、基金设立和运行
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形成长期稳定收益现金流,为退役军人创业和帮扶工作提供多渠道、长期性经费保障。
(一)基金来源。政府出资、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政府出资由省、市政府负担,初期规模50亿元,其中省级30亿元、市级20亿元(各市出资分配额见附件1)。
(二)基金投向。包括委托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部分。委托投资基金,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金融、资产、投资等专业投资机构管理运营,保证稳定合理收益;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募资、设立、投资、管理和退出等事宜。
(三)基金收益使用。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收益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和不良损失风险补偿、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选树创业典型、困难帮扶等方面支出。省级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分配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及时预拨、结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发放。
在政府出资未全部到位前,基金收益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时,由省、市财政根据实际需求,按基金出资比例安排财政资金补足,以后年度通过基金超额收益进行抵顶。
三、创业扶持
(一)扶持对象。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二)扶持内容。
1.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收益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与商业银行按7:3比例承担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3.选树创业典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选树一批退役军人创业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扬。
创业扶持对象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等,按照《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四、困难帮扶
(一)帮扶对象。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帮扶内容。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再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困难帮扶对象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等,按照《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五、工作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协助核对帮扶对象信息,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管理基金,并将基金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运用再贴现等资金,对经办商业银行优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跟踪问效。
(二)加强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及时受理、审批,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提供困难帮扶对象转介服务。对违约失信、恶意借贷不还等行为,纳入诚信档案,严厉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将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强化风险意识,把好审核审批各个关口,确保良性运转、安全使用。
(四)实施绩效管理。严格项目绩效考核,对资金使用效果、效益进行跟踪问效,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改进完善,确保把好事办好。
本实施意见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各市出资额分配表
2.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试行)
3.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1
山东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
各市出资额分配表
地 区 | 金额(万元) |
合 计 | 200000 |
济南市 | 24200 |
青岛市 | 32400 |
淄博市 | 10600 |
枣庄市 | 4700 |
东营市 | 7800 |
烟台市 | 20700 |
潍坊市 | 17700 |
济宁市 | 13600 |
泰安市 | 7800 |
威海市 | 10400 |
日照市 | 5800 |
临沂市 | 13100 |
德州市 | 7300 |
聊城市 | 6400 |
滨州市 | 8200 |
菏泽市 | 9300 |
附件2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试行)
为指导各地规范操作创业扶持办理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创业扶持
(一)创业贷款贴息。
退役军人无需提交贴息申请,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资料、偿还记录等资料,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并及时电话告知退役军人本人。
(二)创业贷款办理。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程序如下:
1.经办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在市、县、乡的营业网点。
2.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省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或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项目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征信材料,包括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3.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1)退役军人在山东省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
(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4)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征信材料,包括退役军人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4.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条件。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程序办理。
5.办理程序。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资格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及时将资格认定意见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贷款。经办银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
(5)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及时将审批资料交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可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退役军人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
(2)身份认定。经办银行收齐申报材料后,将退役军人身份材料送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查验,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及时将身份认定意见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办理贷款。经办银行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包括贷款项目核实、企业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提出贷款额度和偿还方式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
(4)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同步将审批资料送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份备案存档。
6.政策衔接。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已申请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重复申请。
7.贷款用途。创业贷款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需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出资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
(四)选树创业典型。
1.选树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创业事迹突出,具有良好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3)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
2.选树方式。
(1)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创业事迹突出、模范带动性强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形成专题事迹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择优推荐,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
3.表扬宣传。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创业事迹。
(五)取消资格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扶持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的;
2.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
3.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4.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二、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将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等资金支付有关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扶持资金。县、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县、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对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次办好。
(二)加强信息化运用。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联网查询申请人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三)强化跟踪服务。全面推行“店小二”“保姆式”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跟踪了解申请人创业情况,一人一档建立创业档案。
四、监督考核
(一)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创业扶持贷款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将创业扶持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三)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表:1.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2.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附表1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申请人 | □ 个人创业 名称: □ 初创小微企业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联系方式 | ||||||
创业项目 | 创业地点 | ||||||
项目投资额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贷款银行 | 申请贷款额度 | 贷款期限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单位)承诺 |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上项目由申请人填写 | |||||||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局审批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五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表2
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 名 称 | |||||
法 定 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注册 日期 | ||||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申请补贴 人数 | 申请奖励金额 | |||
申请单位 承诺 | 本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上项目由申请人填写 | |||||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试行)
为指导各地规范操作困难帮扶办理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困难帮扶
(一)申请条件。
1.患重大疾病(病种同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疾病范围)医疗费开支较大,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2.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需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
(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补助凭证、大病救助材料等;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入学通知书等;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本人向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村(居)委会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村(居)委会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4.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7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完成审批后,采用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发放帮扶资金。
二、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采用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将帮扶援助资金发放到个人。县(市、区)财政部门年初要预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部分资金,用于及时兑付帮扶资金,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据实结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办到底。
(二)提高工作效率。立足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亲情化,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其他信息共享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申请人所需证明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强化跟踪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及时了解申请人解困情况,跟踪做好关爱暖心服务工作。
四、监督考核
(一)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将困难帮扶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服务部门备案。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附表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出 生 年 月 | |||||
文 化 程 度 | 婚 姻 状 况 | 身份证 号 码 | ||||||
申请人身份 | □ 退役军人 □其他优抚对象 | |||||||
工作单位 | 是否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 | □ 是 □ 否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困难原因 | ||||||||
家庭年收入 | 已申请救助及金额 | 申请帮扶金额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
以上项目由贷款申请人填写 | ||||||||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五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本人各执一份。
转自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