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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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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信息公开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型、管理主体、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汶上县辖区内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的信息公开工作。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 行政许可。 县环保局。 5.1.1.1 决策依据 决策依据包括与制定对汶上县环保局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政策有关的国家、省、市三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如下: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b)、《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5.1.1.2 决策过程及结果 决策过程需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汶上县本级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实施方案等地方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意见等信息; b) 公布对汶上县本级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实施方案(草案)等文件; c) 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可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收集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等意见与建议); d) 发布汶上县本级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实施方案等汶上县本级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等; e) 发布汶上县本级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决策过程意见反馈相关文件及新闻报道。 5.1.1.3 政策解读 对于汶上县本级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类相关政策解读类文件、文章、媒体报道视频、文稿等资料。 5.1.2.1 公开主体 监察大队。 5.1.2.2 责任岗位 监察大队综合科科长。 5.1.2.3 公开类别 对外公开、主动公开。 5.1.2.4 公开时间 文件形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 5.1.2.5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如下: a) 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发布:监察大队政务公开工作专职人员于相关文件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及附件资料的整理后提报监察大队综合科科长、分管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监察大队政务公开工作专职人员负责将文件按照审批内容于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未通过审批的,根据主任审批意见进行内容修改或取消公开; b) 两微一端等政府官方公开平台发布:参照相关平台在信息发布流程要求执行; c) 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及行为规范参照《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5.1.2.6 公开级别 县级。 5.1.2.7 公开渠道 县级渠道:政府网站、两微一端、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其他(环保局子网站)。 5.1.2.8 公开格式 正式文件。 5.1.2.9 公开时限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环保局子网站:有效期内 。 执行公开内容主要是汶上县本级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政策执行措施、取得的成效、后续举措等; b) 督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c) 执行计划、过程分工、进度汇报、执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全过程及结果情况; d) 相关新闻报导与简报等。 5.2.2.1 公开主体 监察大队。 5.2.2.2 责任岗位 监察大队综合科科长。 5.2.2.3 公开类别 对外公开、主动公开。 5.2.2.4 公开时间 文件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 5.2.2.5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说明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如下: a) 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发布:监察大队政务公开工作专职人员于相关文件形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及附件资料的整理后提报监察大队综合科科长、分管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监察大队政务公开专员负责将文件按照审批内容于审批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未通过审批的,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内容修改或取消公开; b) 两微一端等政府官方公开平台发布:参照相关平台在信息发布流程要求执行; c) 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及行为规范参照《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5.2.2.6 公开级别 县级。 5.2.2.7 公开渠道 县级渠道:政府网站、两微一端、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其他(县环保局子网站)。 5.2.2.8 公开格式 正式文件。 5.2.2.9 公开时限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县环保局子网站:有效期内 。 管理公开信息包括汶上县本级的管理与流程规范,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管理与审批、内部流转过程中的部门与岗位分工、审批权限及过程管理重要事项; b)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执行过程中的监管举措,如例行监督检查规则、考核管理规则、管理改进举措等; c) 与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实施相关的许可程序。 d)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内控管理标准。 5.3.2.1 公开主体 监察大队。 5.3.2.2 责任岗位 监察大队综合科科长。 5.3.2.3 公开类别 对外公开、主动公开。 5.3.2.4 公开时间 文件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 5.3.2.5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说明 a) 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发布:监察大队政务公开工作专职人员于相关文件形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及附件资料的整理后提报监察大队综合科科长、分管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监察大队政务公开专员负责将文件按照审批内容于审批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未通过审批的,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内容修改或取消公开; b) 两微一端等政府官方公开平台发布:参照相关平台在信息发布流程要求执行; c) 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及行为规范参照《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5.3.2.6 公开级别 县级。 5.3.2.7 公开渠道 县级渠道:政府网站、两微一端、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其他(县环保局子网站)。 5.3.2.8 公开格式 正式文件。 5.3.2.9 公开时限 文件有效期间。 服务公开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a)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办理相关流程图、服务指南、受理条件、需准备的材料、办事程序等; b) 大厅、窗口及平台服务等相关的事项规定; c) 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公示。 5.4.2.1 公开主体 监察大队。 5.4.2.2 责任岗位 监察大队综合科科长。 5.4.2.3 公开类别 对外公开、主动公开。 5.4.2.4 公开时间 文件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 5.4.2.5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说明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如下: a) 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发布:监察大队政务公开工作专职人员于相关文件形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及附件资料的整理后提报监察大队综合科科长、分管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监察大队政务公开专员负责将文件按照审批内容于审批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未通过审批的,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内容修改或取消公开; b) 两微一端等政府官方公开平台发布:参照相关平台在信息发布流程要求执行; c) 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及行为规范参照《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5.4.2.6 公开级别 县级。 5.4.2.7 公开渠道 县级渠道:政府网站、两微一端、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其他(县环保局子网站)。 5.4.2.8 公开格式 正式文件。 5.4.2.9 公开时限 文件有效期内。 结果公开内容包括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事项实施过程中结果类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a)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内容包含:施工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地点,夜间施工期限,工地负责人,联系电话,夜间施工理由,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保审查意见); b) 部门内部相关管理工作总结(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半年度工作总结、季度工作总结等)、实施情况; 5.5.2.1 公开主体 监察大队。 5.5.2.2 责任岗位 监察大队综合科科长。 5.5.2.3 公开类别 对内公开、主动公开。 5.5.2.4 公开时间 按照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即时公开。 5.5.2.5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说明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如下: a) 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发布:监察大队政务公开工作专职人员于相关文件形成后即时完成文件及附件资料的整理后提报监察大队综合科科长、分管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监察大队政务公开专员负责将文件按照审批内容于审批后于审批按照承诺时限内进行公开。未通过审批的,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内容修改或取消公开; b) 两微一端等政府官方公开平台发布:参照相关平台在信息发布流程要求执行; c) 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及行为规范参照《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5.5.2.6 公开级别 县级。 5.5.2.7 公开渠道 县级渠道:政府网站、两微一端、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其他(县环保局子网站)。 5.5.2.8 公开格式 正式文件。 5.5.2.9 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如下: a) 文件有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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