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督检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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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资质 (1)检查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签发曰期、签发部门、盖章、格式及有效期限,核实其真实性;调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获 取途径,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等情形。 查看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 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登记是否与实际状况相符,是否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是否通过校验;暂缓校验期内是否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是否执业、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是否收治新病人及开展门诊业务。检查是否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1)检查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是否与第一名称相同。 (2)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 (3)检查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地址、人员、内容、使用的器械、药品等,以及与诊疗活动相关的登记本、病史、处方、检查化验单、治疗单、收费单据等,核查医疗机构是否超出其核准诊疗科目或改变服务方式开展诊疗活动。 (4)检查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是否按规定做到挂牌上岗,核查其相应资质,了解该机构是否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况。 (5)抽查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医疗证明文件,核对有关的就诊记录,核查其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 (6)抽查医疗机构门、急诊及住院病历等医疗文书书写与保存情况,核查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前是否执行告知制度,以及查房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7)抽查相关医务人员,核查首诊负责制以及会诊、抢救等制度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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