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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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我市大气环境执法力度,全面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围绕国家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对照各级环保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我市实际,集中开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问题立查立改、立查立纠、注重实效,从快从严从重处理一批典型案件,进一步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同时,通过对整改不到位问题进行问责,倒逼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巩固环保工作成果,履职尽责,以不断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确保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环保执法常态长效、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群众环境权益有效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散乱污”企业“回头看”专项行动 1. 执法范围:济宁市全域。 2. 检查重点。 (1)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对2017年以来国家、省、市各级督察、巡查和执法中发现的涉及“散乱污”问题进行执法回头看,重点检查整改情况,确保各项问题整改到位。对关停取缔类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整改提升类企业,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项治理设施是否达标;对“散乱污”企业集群,重点检查是否实行整体整治并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达到环保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 (2)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针对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及其制品生产、制革、化工、铸造、丝网加工、耐火材料、炭素生产、活性炭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石材加工、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等小型制造加工涉气企业开展再排查、再执法,实施“动态清零”专项整治,严防“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或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凡被执法检查发现新增或治理达不到要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上限处罚。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基层力量,紧紧围绕“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开展群防群治,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或转移异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执法整治专项行动 1. 执法范围:济宁市全域。 2. 检查重点。 (1)在全市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基础上,继续对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茶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执法排查,严防死灰复燃,淘汰方式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做到烟囱落地、断水断电、炉体移位,不具备复产条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对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清洁化能源改造达标情况和厂区规范化建设情况(包括地面硬化、扬尘防控等措施落实情况),对治理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改,严格问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执法专项行动 1. 执法范围:济宁市全域。 2. 检查重点。 (1)对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情况、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等。充分运用激光雷达热点网格技术,对相关企业污染源开展精准执法,严厉查处各类企业违法行为,做到“查处一起、整改一起、消除一起”,对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监管、恶意排污等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对工业企业治污设施进行执法排查,重点检查脱硫、除尘、脱硝等治污设施是否健全,煤改气锅炉是否同步配套低氮改造、配备脱硝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对工业涂装、煤化工、有机化工、包装印刷、纺织印染、铸造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查看是否安装治理设施,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偷排漏排问题。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对砖瓦窑、石灰窑、玻璃陶瓷、水泥、焦化等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确保符合各项环保治理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开展机动车污染执法整治专项行动 1. 执法范围:济宁市全域。 2. 检查重点。 (1)对机动车环监机构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环检机构排放检验过程是否违规操作、审核质量体系文件的适用性和时效性,审查机动车环保检测档案(包括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复印件、外检单、车辆拓号单、车辆环保检测报告单、净化装置查验照片等,复检车辆包含复检报告单等)、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替检、未悬挂号牌上线等违规情况,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检查数据联网监控及“黑匣子”是否正常运行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对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查看加油站是否按照要求安装三级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治理设施是否按照要求正常运行,对于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顿、顶格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对油品质量定期进行抽检,保证全市国六标准柴汽油供应,不允许销售普通柴汽油。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柴汽油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开展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执法整治专项行动 1. 执法范围:济宁市全域。 2. 检查重点。 (1)对工业园区道路扬尘,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如煤堆、砂石堆、粉状产品堆等)封闭式改造情况,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燃煤灰渣等)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等环节,厂区内及周边裸露地面密闭、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按照导则要求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煤炭局、市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对手续齐全但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一律按照“依法处罚、停产整改、限期达标、规范运营”的要求进行整治,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煤炭局、市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梳理各自所承担的重点任务,立足“可核查、可量化、可操作”的工作机制,6月20日前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成立督查组,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法督查。市环保局牵头进行执法督导,各县(市、区)要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排查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并着力查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各县(市、区)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市直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专项督导,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将进行明察暗访,就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督导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将查处问题纳入乡镇网格,实施网格化监管,网格员对问题整改情况动态跟踪上报。 (三)及时报送信息。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情况的协调、调度工作,建立查处问题“动态整改销号”制度,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任务,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执法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县(市、区)研究对策并提出具体要求。各县(市、区)督查组、市直有关部门督导组每月1日16时前将上月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查处情况梳理汇总后,及时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将集中行动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报指挥部各位领导。 (四)严格督导问责。专项行动要敢于动真碰硬,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行动期间,对所有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对恶意违法排污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拒不停产停业的,一律依法断水断电;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对整治不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县(市、区)、市直部门一律严肃问责。 (五)强化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此次集中行动的宣传力度,发动群众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良好行动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跟踪报道行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跟进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同时,对领导不重视,整改不力,影响全市大气污染工作成效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济宁市打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处置 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有效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频发势头,打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有序促进固体废物规范贮存处置,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和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及“洋垃圾”进口企业开展排查,摸清固体废物产生处置去向,促进固体废物规范化贮存处置,集中摸排一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违法犯罪线索,集中整治一批非法企业,集中督办一批违法犯罪案件,集中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违法行为。 三、工作内容及检查要点 (一)涉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管理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范围。 (1)重点企业。所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市级重点产废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大于10吨);县级重点产废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大于1吨)。 (2)重点行业。涉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平均合格率低的行业。 2.检查要点。包括现场检查及资料审查,主要查看: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废管理台帐、危废转移联单、危废处置利用合同;应急预案、危废管理计划是否备案;收集贮存设施场所是否设立危废标识,是否做硬化及防渗、围堰及导排管道;是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涉一般固体废物企业规范化管理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范围:重点工业企业。 2.检查要点。包括现场检查及资料审查,主要查看: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固废管理台帐、固废处置利用情况、收集贮存设施场所是否符合环评要求,是否采取“三防”(防雨防渗防扬撒)措施;固废加工、利用、处置方式是否符合环评要求;是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涉重金属企业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范围:涉重金属工业企业。 2.检查要点。包括现场检查及资料审查,主要查看:环评文件,是否未批先建、未批先投产、未配套建设;在线监控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非法设立排污口行为;是否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等偷排偷放或直排直放行为;是否存在超标排放以及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排查本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偏远山区、畜禽养殖厂周边、倒闭弃用的工业厂房或居民用房、违章搭盖及简易搭建的建筑物内是否存在涉重金属污染的非法加工点和小作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四)打击“洋垃圾”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范围:以废矿渣、废塑料、废纸、废纺织原料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及固体废物堆放处置利用集散地。 2.检查要点。包括现场检查及资料审查,主要查看: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包括原料来源、加工利用情况及去向);固废加工、利用、处置方式是否符合环评要求;收集贮存设施场所是否符合环评要求,是否采取“三防”(防雨防渗防扬撒)措施;是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对固体废物堆放处置利用集散地还要检查集散地规划环评的审批和落实情况、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对行政村内或城乡结合部与居民区混杂的集散地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环保基础设施落后、污染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集散地,依法予以取缔。对集散地内的非法加工利用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打击固体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专项行动 排查范围: 1.对沿河沿湖沿岸、废弃矿井、矿坑、废矿山等较隐蔽的部位进行排查。 2.私设暗管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渠道、坑塘等输送、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3.典型废塑料、废旧服装和电子废物等再生利用活动;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济宁海关 四、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为期三年,自2018年起至2020年结束。每年时间安排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辖区内重点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洋垃圾”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查立办,不能立即整改的形成问题清单。 (二)专项整治阶段。针对排查出的问题清单,各县(市、区)要“一点一策”“一厂一策”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和整改具体标准,限期完成整改。对于查明非法倾倒处置来源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罚,追究企业主体责任;无法查明来源的,督促当地政府妥善处置。本阶段和整改落实阶段压茬进行。 (三)整改落实阶段。市里成立联合督查组,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执法检查。对各县(市、区)自查自纠形成的问题清单进行现场督查,督查中新发现的问题将一并纳入问题清单移交当地进行处理,建立月调度和问题清单现场核查销号制度,确保每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整改标准完成,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四)总结汇总阶段。各县(市、区)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的固废非法倾倒处置的敏感案件,要进行风险评估,做好处置预案,确保不发生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固体废物处置是党的十九大要求着力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打击“洋垃圾”入境是2018年生态环境部七大专项行动之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调度。各县(市、区)要将问题清单及“一厂一策”“一点一策”调度整改工作全部纳入网格化管理,乡镇、网格、网格员具体负责,将网格化贯穿整个专项行动过程,网格员对问题整改情况动态跟踪上报。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瞒报漏报或数据不实的,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实施挂牌督办,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出现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事件的县(市、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四)做好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对打击非法排放处置固体废物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调动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始终保持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及时报送信息。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要建立问题清单月报告制度,每月3日12时前将上月问题清单整改进展情况及时上报。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年度工作总结。
济宁市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防范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引发的环境社会风险,促进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严厉打击我市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和在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确保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围绕国家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落实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全力推动企业环保技术改造,坚决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实现我市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和在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执法检查“全覆盖”,深入排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和在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安全隐患,严肃查处一批环境违法问题。推动我市生活垃圾焚烧技改提升项目整改进度,严惩弄虚作假和整改不到位行为,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促进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鼓励企业制定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计划,努力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 三、工作内容及检查要点 (一)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行动检查对象包括全市已建成投产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和在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其中,已建成2家,分别为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和邹城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二)检查要点 1.基本情况。 对已建成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主要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及批复文件对项目所提要求的落实情况,了解所处生产状态、技术,梳理2017年以来环境行政处罚与信访投诉情况。 对于在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要求,主要检查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 2.设施运行情况。 主要检查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危废、固废贮存运输处置情况。 重点查看垃圾处理量、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量;炉渣、飞灰产生量;脱硫剂、脱硝催化剂、活性炭等物料品质及消耗情况;焚烧炉的炉温、压力等运行状况;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收集处置情况;监督性监测及自行监测频率是否符合要求、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生产记录台帐、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台帐等。 3.污染物排放情况。 重点检查烟气、渗滤液、噪声、恶臭、飞灰、炉渣排放和处置情况,查看各类指标数据是否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并检查近一年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情况、自行监测数据公开情况和信息公示情况等。 (三)督查济宁市生活垃圾焚烧技改重点提升项目落实情况 根据《济宁市生活垃圾焚烧技改提升项目整改方案》要求,对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现有循环流化床工艺技术改造进度、二期800吨炉排炉改扩建情况以及新建嘉祥光大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邹城光大二期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重点对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技术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督检查,以2018年8月、12月为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确保企业二噁英技改项目于7月15日前完成;CO技改项目于8月15日前完成;二期炉排炉改扩建项目于2018年底前建成运营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工作安排 1.自查阶段(2018年5月)。有关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分解落实任务,对辖区内涉及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深入排查,梳理近年来有关环境信访案件整改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自查自纠,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任城区要重点针对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技改提升项目,督导企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优化方案,逐步推进。各相关单位于6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书面报市环保局,在专项行动期间于每月5日前将企业自行监测报告同步报送。 2.督查阶段(2018年6月—7月)。市里成立督查组,对2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和在建项目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济宁市生活垃圾焚烧技改提升项目整改方案》规定,市环保局重点督查企业治污设施安装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市城市管理局重点督查推进我市垃圾焚烧发电技改项目整改进度,夯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项目整改落实到位。 3.督导落实阶段(8月)。督查组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县(市、区)政府,并督促县(市、区)严肃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市政府将根据企业整改进度适时开展后督察,并建立一月一调度动态监督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执法行动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确立的七大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推动我市垃圾规范化处置,对垃圾处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任务分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和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同时将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监管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网格员监督管理作用,确保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整改。 (二)严格监督检查。有关县(市、区)要紧紧围绕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并严格按照垃圾焚烧项目技改提升时间节点,挂图作战,推进落实;对督查组反馈的环境问题,要严查严办,迅速整改。督查组要建立环境违法问题“核查销号”制度,对发现问题逐一督查,逐一销号,对突出环境问题坚决“零容忍”,切实推动垃圾焚烧行业综合整治,加快提升整体环境管理水平。 (三)严肃督查问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履行环保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2018年8月,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济宁市生活垃圾焚烧技改提升项目整改方案》既定目标完成循环流化床工艺技术改造,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将责令其停止生产进行整顿,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济宁市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 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转办信访案件整改工作,加快推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加快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检查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进展、整改效果、销号情况和追责问责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确保尚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效果不佳的重点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所有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环保督察转办信访案件逐一进行梳理,重新审核,组织开展“后督察”。重点看整治措施是否到位,问题解决是否到位,责任落实是否到位,问责是否到位,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案件是否达到群众满意。 二、整改内容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问题和信访案件。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反馈我市存在的1个个性问题、22个共性问题,主要包括: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化工园区违规建设问题、压煤减煤、淘汰落后产能、矿山复绿、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渗滤液处置等问题。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分32批共转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232件,其中标“*”问题20件。 (二)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问题和信访案件。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市存在16大类27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机制体制和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短板、工业污染治理项目欠账较多、生态保护工作相对薄弱、环境质量改善成果仍然较为脆弱等。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分10批共转办群众信访案件315件。 (三)其他问题。举一反三,对(一)(二)项涉案单位水、气、噪声、固废等其他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整改阶段(2018年6月15日—7月15日)。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对照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信访件,深入排查整改内容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为未按期完成整改、未按照序时进度整改、前期已整改完成又有所反弹的问题。所有转办信访件均要纳入各县(市、区)所在地环保网格化管理,网格员均要参与逐一现场核查,信访件均要逐一销号,确保整改见底到位,坚决杜绝问题反弹。 (二)重点督查提醒阶段(每季度一次,每月调度一次)。市里成立督查组,每季度对各县(市、区)重点、难点、热点信访问题和中央和省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度和成效进行随机抽查,梳理重点问题并反馈、通报督查结果,督促各方面进一步整改。 (三)巡查约谈问责阶段(每季度一次)。市里成立巡查组,对重点督查阶段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巡查,对出现反弹的群众举报信访问题和整改进度缓慢、整改不力的,约谈地方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市直部门领导。 (四)汇总总结阶段(每年一次)。对我市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专项执法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是整改工作专项执法行动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专项执法行动,明确分管领导,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工作队伍,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进行整改。 (二)全面深入整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群众举报信访案件进行全面深入整改,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对照反馈问题,对整改任务严格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整改标准,不得伪整改、假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责任得到追究、群众真心满意。 (三)及时报送信息。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次检查情况的协调、调度工作,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任务,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督导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县(市、区)研究对策,提出具体要求。各县(市、区)督查组、各市直部门督导组每月28日12时前将上月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查处情况梳理汇总,及时报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报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位领导。 (四)强化督导问责。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改进工作的重大契机,切实摸清实情、查清漏洞,坚决杜绝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确保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整改。对环保责任落实不力、影响整改成效的将严肃问责。 (五)加强宣传报道。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动群众参与,跟踪报道专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整改工作氛围。对典型案件及整改不力、影响全市整改工作成效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全面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济宁市“十三五”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督导检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推进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进度,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开展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督导检查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督导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排查解决项目建设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照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工作,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二、督查内容 本次督查对象是涉及“十三五”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责任主体。督查内容为“十三五”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一)项目进度情况 1. 项目是否按照预期时间开工; 2. 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情况,实际进展情况; 3. 项目是否按期完工。 (二)项目实施效果 1. 已完工项目是否办理竣工验收; 2. 项目建成后是否能达到设计质量并实现预期的绩效目标; 3. 项目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 前期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督查方式 本次督查行动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煤炭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采取自查自评、查阅档案材料、实地查勘项目现场、月调度、定期评估通报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项目责任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工作,自查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掌握当前项目建设情况,建立县级问题清单,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2016—2018年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自查报告于2018年6月30日前提交市环保局,2019—2020年度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 (二)现场督查。每年5月开展一次全面督查活动,全面掌握资金项目情况,形成实际问题清单。 根据县(市、区)自查自评情况及项目进度,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督查检查。采取各相关部门参与、聘请专家等方式实地查勘和绩效评价。 现场审阅档案资料。查看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工程建设各阶段档案等,掌握项目建设情况。 现场查勘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定点督导相结合,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标准、质量以及项目运行管护等,评估在建项目是否能按时限要求完成建设、已完工项目是否达到各级批复要求、能否实现项目预期绩效目标。 (三)月调度。项目负责单位每月5日前将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表报市环保局,包括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进度。督查组每月根据调度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四)定期评估通报。完善专项资金项目跟踪管理机制,每半年对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问题清单中的项目是否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未按期整改完成通报并追责其责任单位;未在问题清单中的项目是否出现问题,并督促项目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认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督导检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督查各项工作,如实向督查组提供相关材料、反馈相关问题,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此次专项行动,确保督查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二)建立项目跟踪调度机制。每月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调度,掌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根据调度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切实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突出边查边改,强化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好实际问题作为本次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项目形象进度纳入各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纠正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加快推进项目实施,促进项目日常管理规范化。 (四)加强结果运用,建立奖惩机制。各县(市、区)督查整改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进度快、成绩突出的项目责任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目标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济宁市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提升水环境质量,全面实现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当前我市突出水环境问题,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水环境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黑臭水体专项整治,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城镇及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等专项行动,集中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提升我市整体水环境质量。 (一)以整体水环境质量提升和群众满意度为标准,全面摸清我市范围内黑臭水体现状,分阶段、分层次开展综合整治,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从根本上解决黑臭水体问题。 (二)以提升农村水环境质量为标准,全面摸清我市范围内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整治,以项目建设为依托,探索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的途径。 (三)新建、提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体系,满足当前城镇生活及工业污水集中处理需求,涉水直排企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外排水全指标达标排放。 (四)开展水源地集中整治,加强水源地保护力度,防范水源环境风险,健全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 1.实施范围:济宁市及县城(含县级市)建成区范围。 2.具体行动及时间安排。 (1)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开展自查,摸清黑臭水体(感观较差、劣五类水体、丧失水体功能等类型均纳入黑臭水体管理)底数,排灌站及联通沟渠是否存在积存恶臭水体,形成问题清单,6月2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 (2)市级开展抽查,主要检查各县(市、区)是否存在排查不全,偷报瞒报行为,对于新发现的黑臭水体一并纳入问题清单,6月底前完成。 (3)开展综合治理。对照排查的问题清单,相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制定治理方案,通过清淤疏浚、排干整饬等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制定科学的治理进度计划,确保整治一处成功一处。10月底前完成。 (4)检查整治效果。县(市、区)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达到黑臭水体的整治标准:一是公众是否满意,是否存在因黑臭水体引起的信访事件;二是水质监测结果是否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关于基本消除水体黑臭的指标要求,检查情况汇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10月底前完成。 (5)开展“回头看”。市级对完成整治和验收的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开展“回头看”,检查水质是否存在反弹现象。11月底前完成。 (6)开展“源头”治理。各县(市、区)继续大力开展辖区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从源头上控源截污。重点检查沿河污水收集体系基本是否建成并有效运行;沿河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措施是否有效落实。2018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1.实施范围:济宁市全境。 2.具体行动及时间安排。 (1)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组织乡镇(街道)、网格员等力量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复养情况、重点河流沿河农村村庄社区生活污水去向、稻区农田沟渠整治情况、渔业养殖污染、入河排污口、排灌站基本信息以及河道清洁状况开展全面自查,对可以立即整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建立问题清单。具体情况6月底前报市面源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实施清理整治。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成果,严防死灰复燃。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检查是否严格落实《济宁市畜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7—2020年)》,场区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粪污水贮存及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7月底前完成。 优先从重点河流沿河村庄开始,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7月底前完成。 在前期稻区农田沟渠排查的基础上,查缺补漏,检查是否仍存在积存污水、杂物的农田沟渠,6月25日前集中完成清理整治。 检查河道渔业养殖、无证养殖、超面积养殖和规划区外养殖等行为,查处问题、立即整改,全面取缔河道渔业养殖活动,巩固投饵性网箱网围取缔成果。 对辖区河流及其支流、沟渠开展日常巡查,打捞清理河道、河岸及沟渠存在的垃圾、浮萍和水葫芦、水花生等恶性水草,一经发现,立即清理,严防汛期随雨水进入干流。 (3)逐一核查销号。市级层面对县(市、区)建立的问题清单进行核查销号,确保每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对于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任务,做好“回头看”,以防反弹。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渔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城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 1.实施范围:济宁市全境。 2.具体行动及时间安排。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检查新建和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是否一律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或达到再生水利用要求,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厂外排水是否提标改造或配套完善湿地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小对下游河流断面的影响程度;在线监控设施(含总磷、总氮)是否正常运行并联网。6月25日前完成。 2018年底前完成泗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金乡县新建污水处理厂等工程的建设任务,新增污水处理能力 7.0万吨/日。 县(市、区)检查辖区是否制定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是否存在沿街商户私接雨水管网或倾倒排放现象,城区垃圾清扫车、污水抽吸车到规定地点进行倾倒排放,解决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污水溢流和雨污混流等突出问题,确保重点县域和城市(县城)建成区农贸市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全部截流、收集。7月10日前完成。 市级层面对各县(市、区)排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进行督导调度,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排水全指标达标;杜绝污水直排现象。7月底前完成。 (2)工业企业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县(市、区)开展自查。重点检查现实际运行的15家省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及省级以下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涉水直排企业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含总磷、总氮)是否正常运行并联网,外排水是否达标排放。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园区企业废水处理要求,是否存在“小马拉大车”现象;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是否存在进水浓度超标现象,上游企业排水是否达到纳管标准。污水处理厂、涉水直排企业是否实现全指标达标排放;园区纳管企业是否存在外排水全盐量、氟化物等指标浓度过高现象。对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6月底前报市级主管部门。 对照问题清单逐一开展治理,直至外排水全面达标。7月底前完成。 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排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导调度,并对问题进行核查销号,整改一个,销号一个。11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1.实施范围:济宁市全境。 2.具体行动及时间安排。 (1)开展城镇及以上饮用水源地排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6月底前完成。 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对于保护区内存在的建筑物、村庄等,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或计划,按整改方案或计划落实推进。排查情况报市环保局,6月底前完成。 农村饮用水源地问题排查。检查辖区是否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摸清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现状。是否已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完成周边污染源摸排调查。检查是否开展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6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中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范围划定后,检查当地政府是否在边界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并开展规范化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7月底前完成。 (4)充分认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的重要意义,地方政府切实承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着力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整改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整改情况报市环保局。11月底前完成。 (5)市直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切实杜绝问题死灰复燃。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行动各项重点任务。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建立问题管理台帐和整改台帐,实行“整改销号”制度,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所有问题清单、整改情况以及调度工作全部纳入网格化管理,将网格化贯穿整个专项行动过程,网格员对问题整改情况动态跟踪上报。针对排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大督导调度。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情况的协调、调度工作,建立查处问题“动态整改销号”制度,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任务,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执法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对策,提出具体要求。各县(市、区)督查组、各市直部门督导组每月1日16时前将上月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查处情况梳理汇总后,及时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将集中行动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查处情况梳理汇总后,报指挥部各位领导。 (四)严格执法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开展执法检查,将严格执法贯穿于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始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排查整治不留盲区。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征集问题线索,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水污染防治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公开重大问题查处及整改信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济宁市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要求,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根据省环保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8〕11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作为重要政治责任,严格执行,依法履职,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牢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 在开展2017年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攻坚行动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排查我市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涉及微山县、鱼台县、任城区、太白湖新区)、邹城峄山市级自然保护区、邹城十八盘市级自然保护区、邹城凫山生态县级自然保护区、泗水泉林水体县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全面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帐,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查到底,不折不扣整改到位。 三、组织方式 采取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街道)自查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排查、市级联合督查组检查督办相结合的方式,相关县(市、区)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 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渔业局、市港航局、市旅游发展委组成联合督查组,全面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对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四、具体行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严格督查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依据生态环境部下发的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及省市检查发现问题通报以及群众举报的信息等,组织开展问题排查。重点排查以下问题: (一)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采矿(石)、采砂、取水、工矿企业、水(风、光伏)电开发和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以及2017年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 (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问题。 (三)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环保部遥感监测问题。 (四)2017年自然保护区攻坚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保障等情况。 五、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20日,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街道)完成问题的自查、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逐一建档,建立问题清单,并提出问题分类意见和整治任务分工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同时,将排查的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报市环保局及自然保护区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6月21日至30日,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完成问题处理、整改工作,并将专项行动结果报市环保局及自然保护区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级联合督查组对问题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认真组织排查及排查工作不实不细、瞒报漏报的行为予以通报,对问题排查数量存在较大差异的实施问责;对查处和整改问题不力、或仍存在较大问题的进行督办和问责。 7月,迎接省联合督查组对我市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的检查督办,对检查出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或开展公开约谈等。 8月至9月,迎接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巡查组对我市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保护区管理机构专项工作实施情况的巡查督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全面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也要建立工作机制,做好本系统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工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问题整改到位。 (二)严格执法督导,扎实推进整改。各级政府要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疑点,形成问题清单,建立问题管理台帐和整改台帐。针对排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并将查处问题纳入乡镇网格,实施网格化监管,网格员对问题整改情况动态跟踪上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实施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市级联合督查组负责此次督导检查情况的协调、调度工作,建立查处问题“动态整改销号”制度,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任务,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完成;有关县(市、区)每周五上午10时前将问题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查处情况梳理汇总后及时上报。 (四)广泛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区)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征集问题线索,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地方主要报纸或官方网站设立自然保护区专项行动专栏,主动公开重大问题查处及整改信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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