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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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京津冀“2+26”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以人为本,强化减排;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区域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三、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组织乡镇(街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环保部“一厂一策”要求对重点废气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四、预报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设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的均值计算。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监测预报 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气象台及专家团队组成的济宁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平台,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预报、会商、预警等有关信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当预警预报平台预测到未来1—3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都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会商。对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经会商,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条件时,预警预报平台立即将会商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 (三)预警发布与启动 预警发布。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若未能提前预测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蓝色、黄色、橙色预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发布红色预警由市领导小组批准,市领导小组组长签发。预警信息同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预警启动。预警的启动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于每日16时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预警的解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24小时后自动解除。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不足以完全清除前一次的污染过程,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等级的调整同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五)预警区域联动 当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内或省内多个城市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环境保护部或省环保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接到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省预警时,我市应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平台发布的本辖区内空气质量情况,按照本辖区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将预警启动情况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目标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PM和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根据辖区内污染排放结构,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三)响应要求 1. 减排核算。各响应级别减排比例按日排放基数核算。日排放基数为年排放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按照120天折算;民用散煤按照150天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按照365天折算。年排放基数包含工业源、产业集群、采暖锅炉、民用散煤、其他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按照冬季细颗粒物来源解析结果确定比例上限。另外,实施季节性错峰生产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当年已经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和列入本年度淘汰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污染排放源,不纳入年排放基数。年排放基数和各级别减排比例数据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由清华大学专家团队根据源清单进行核算。 2. 减排清单。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主要包括固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其他开放源。固定源主要筛选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治理设施水平低、运行状况差、生产工艺落后,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移动源主要筛选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包括柴油车、国Ⅰ和国Ⅱ等高排放车及施工工地、道路作业、场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等。扬尘源主要筛选混凝土搅拌、建筑拆房、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未硬化工地路面清扫、主干道路和易产生尘土路段等。其他开放源主要筛选装修喷涂、燃放烟花爆竹等。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应剔除以下7种类型的企业或行为:“僵尸”企业、虚假企业、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四)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必须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五)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按照减排措施启动后能够降低一级污染水平的目标,切实将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到位。 1. 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错峰运输 (1)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限产或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根据省环保厅对全省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绩效评估结果,制定企业错峰限停产方案。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城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48小时以上。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企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预警及以上重污染期间应停产。 (2)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特种水泥和粉磨站。粉磨站错峰停产时间为12月至次年1月,其他时段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及以上实施停产)、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无废气治理设施或未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的石灰窑等窑炉一律停产,达标排放的实施轮流错峰生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3)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电解铝企业采暖季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4)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钢铁、焦化、有色、电力、水泥、化工、煤矿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按照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同时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Ⅳ和国Ⅴ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5)强化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调控。济宁主城区外环路以内禁止重型柴油货车通行;采暖季济宁市建成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2.Ⅳ级蓝色预警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废气排放企业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凡出现小时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强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 ③其他减排措施: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3.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时间,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涉气污染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限产限排、停产限排、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凡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一律停产,凡出现小时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燃煤机组(锅炉):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限值。 玻璃行业: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1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以上。 钢铁、焦化行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错峰时段以外) 铸造行业:铸造企业(含电炉、天然气炉)实施停产。 有色行业:电解铝、氧化铝企业限产30%;炭素企业、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错峰时段以外) 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砖瓦窑、石灰窑、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水泥粉磨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行业企业实施停产。(错峰时段以外) 制药行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限产50%以上,企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错峰时段以外) 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放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企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 包装印刷行业:印刷等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工业涂装、家具制造行业:焊接、涂装等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 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煤矿煤场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等作业环节; 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柴油车,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电力(供热)行业运输车辆进出减少50%以上,以产电负荷测算(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 港口集疏运输车辆只出不进(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 钢铁、焦化、有色、水泥、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料及产品运输车辆只出不进(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 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料及产品运输车辆只进不出(涉及民生保障或特殊需求的除外)。 ④其他减排措施: 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止所有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4.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所有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涉气污染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限产限排、停产限排、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凡达不到应急减排目标的一律停产,凡出现小时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燃煤机组(锅炉):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限值。 玻璃行业: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2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0%以上。 钢铁、焦化行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4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40%以上。(错峰时段以外) 铸造行业:铸造企业(含电炉、天然气炉)实施停产。 有色行业:电解铝、氧化铝企业限产30%;炭素企业、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错峰时段以外) 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砖瓦窑、石灰窑、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4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40%以上;水泥粉磨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行业企业实施停产。(错峰时段以外) 制药行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限产50%以上,企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错峰时段以外) 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放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企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 包装印刷行业:印刷等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工业涂装、家具制造行业:焊接、涂装等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 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煤矿煤场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作业等作业环节; 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 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禁行中型和重型货车等柴油车;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电力(供热)行业运输车辆进出减少50%以上,以产电负荷测算(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 港口集疏运输车辆只出不进(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 钢铁、焦化、有色、水泥、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料及产品运输车辆只出不进(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 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料及产品运输车辆只进不出(涉及民生保障或特殊需求的除外)。 ④其他减排措施: 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5.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临时停课。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按要求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涉气污染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限产限排、停产限排、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凡达不到应急减排目标的一律停产,凡出现小时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燃煤机组(锅炉)限产50%,以机组(锅炉)数量计,不能实施限产的,在超低排放基础上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5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 玻璃行业: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 钢铁、焦化行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5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错峰时段以外) 铸造行业:铸造企业(含电炉、天然气炉)实施停产。 有色行业:电解铝、氧化铝企业限产30%;炭素企业、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错峰时段以外) 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砖瓦窑、石灰窑、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5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水泥粉磨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行业企业实施停产。(错峰时段以外) 制药行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限产50%以上,企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错峰时段以外) 石化、化工行业: VOCs排放工序停产,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不能停产的停止进料(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包装印刷行业:印刷等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工业涂装、家具制造行业:焊接、涂装等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 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煤矿煤场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作业等作业环节; 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 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禁行中型和重型货车等柴油车,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柴油车驶入济宁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港口集疏运输车辆停止进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 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水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料及产品运输车辆停止进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④其他减排措施: 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六)响应终止 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六、后期评估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除Ⅳ级响应外,其他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帐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评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各项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的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保障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需要。 (三)物资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控预警能力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三)预案演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十、监督管理 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责,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导检查;督导组及时组织人员对全市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3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环境空气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4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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