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济宁市安监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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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济安监函字〔2018〕37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 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105号)等有关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市县备案权限。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市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中央驻济企业三级单位、省管驻济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市管企业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上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辖区内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权限之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市局决定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授权县市区安监局实施。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除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 号)有关规定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跨行政区域的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除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 号)规定的材料处,还应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二、从严落实预案编制、评审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指导本辖区所监管的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审工作。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形成有关报告,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要求编写预案。对生产规模较小、危险性较低的企业,推行简明化预案。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除上述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预案评审应以评审会形式进行,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强化监管,规范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组织开展备案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和备案登记台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将企业备案情况纳入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内容,严格查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辖区内企业应备尽备。同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为告知性备案,非行政审批,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规范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安监字〔2016〕17号、济安监字〔2016〕27号文件同时
2018年8月20日 原文地址:http://safety.jining.gov.cn/art/2018/8/23/art_9588_69607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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