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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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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是否审核转报事项 否 3.有无审批数量限制 无 4.审批条件 4.1申请民办学校筹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1.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1.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2申请民办学校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3申请民办学校变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本事项无相关条件限制。 4.4申请民办学校分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民办教育机构分立的条件 4.5申请民办学校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民办教育机构合并的条件 4.6申请民办学校终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6.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4.6.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4.6.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5.所需申请材料 5.1申请民办学校筹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1.1申办报告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5.1.2举办者身份证明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法人为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5.1.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意向书 5.1.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捐赠性质的 校产需要) 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1.5联合办学协议(联合办学的需要) 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2申请民办学校设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2.1设立审批登记表3份原件(登录“济宁市教育局”官方网站,从“发展规划科教育规划板块” 下载填报并打印) 5.2.2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资格证书等)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2.3校产来源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2.4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抗震等级情况,由具有建筑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出具)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2.5校舍消防验收合格证明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2.6设施设备清单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2.7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备案表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2.8验资报告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2.9食堂卫生许可证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2.10申办报告3份原件(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5.2.11举办者身份证明(法人为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2.1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2.1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捐赠性质的校产需要) 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2.14联合办学协议(联合办学的需要) 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2.15筹设批准书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2.16筹设情况报告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2.17学校章程3份原件 5.3申请民办学校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3.1学校变更申请书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3.2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3.3理(董)事会关于变更的决议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3.4学校财务清算报告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3.5学校财务清算审计报告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3.6举办者身份证明(法人为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3.7发布该学校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公告的凭证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3.8验资报告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3.9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3.10符合申请的办学层次、类别的资质证明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3.11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4申请民办学校分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4.1学校分立的申请书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4.2学校分立方案(分立原因、目的、资产与债务分割、师生安置及其他相关问题)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4.3民办学校理(董)事会关于学校分立的决议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4.4现有学校财务审计报告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5.4.5现有学校财务报表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4.6现有学校财产清册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5申请民办学校合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5.1学校合并的申请书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5.2学校合并方案(合并原因、目的、资产与债务合并、师生安置及其他相关问题)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5.3合并各学校理(董)事会关于学校合并的决议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5.4现有学校财务审计报告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5.5现有学校财务报表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5.6现有学校财产清册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6申请民办学校终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6.1终止申请书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6.2理、(董)事会关于终止的决议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5.6.3学校财务审计报告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6.4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含债权债务结清承诺)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6.5在校学生安置方案3份(1份原件,2份复印件) 5.6.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3份(验原件,提供3份复印件) 6.办理程序 6.1申请 6.2受理 6.3审核 6.4现场勘察(需要申请人配合) 6.5办结 7.是否收费:否 8.收费依据:无 9.收费标准:无 10.法定办理时限: 民办学校的筹设 30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的设立 90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90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20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的终止 20个工作日 11.承诺办理时限: 民办学校的筹设 7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的设立 22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22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5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的终止 5个工作日 12.联系电话:6551175 6551168 13.部门投诉电话:6551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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