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政发〔2018〕20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6- 18 09: 04 信息来源: 汶上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汶政发〔2018〕20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8〕97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济政字〔2018〕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编制“十四五”规划、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查清我县二三产业发展现状。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的汶上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综治办、县编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招商局)、县卫计局、县统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有关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铁路、电信业和信息化方面的事项,由县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人员抽调和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县人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县教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由县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地理信息资料共享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方面的事项,由县商务局(招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方面的事项,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县卫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县文广新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基层自治组织名录以及相关地名地址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小微企业统计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汶上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汶上县支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服务经济普查工作的事项,由县综治办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实施工作,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人员、经费、交通等保障,要充分发挥村(居)等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汶上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6日

 

附件


汶上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李中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洪国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人防办(民防局)主任(局长)

徐保平    县统计局局长

陈圣渠    县工商局局长

    成  员:吴国营    县综治办综合治理信息中心主任

王新文    县编办副主任、审改办主任

王永军    县发改局纪检组长

徐爱国    县工交生产总调度室主任

仇灿梁    县教体局副局长

赵洪全    县科技局副局长

郑龙春    县民政局纪检组长

刘明静    县财政局副局长、县政府采购监管办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

      县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张相忠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永海    县住建局主任科员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县卫计局副局长

      县统计局主任科员

张湘鲁    县质监局副局长

李同斌    县商务局副局长

邵伟霞    县金融办副主任

刘德武    县国税局副局长

崔正贤    县地税局副局长

景宝金    国家统计局汶上调查队副队长

马广成    县人行副行长

白波林    县银监办主任

      汶上街道办事处主任

      中都街道办事处主任

薛明奎    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王身柱    南站镇镇长

郭秋菊    康驿镇镇长

王振华    南旺镇镇长

      刘楼镇镇长

张洪磊    次邱镇镇长

白五临    寅寺镇镇长

胡继广    郭楼镇镇长

杨福军    郭仓镇镇长

      杨店镇镇长

      军屯乡乡长

宫庆帅    白石镇镇长

      苑庄镇镇长

朱文君    义桥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徐保平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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