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图文解读
索引号: 11370830004335668H/2018-19467 组配分类: 图文解读
成文日期: 2018-04-11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劳动争议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4-11 00:00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分享

  

1、什么是劳动争议

答: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2、发生什么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有时效限制吗?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怎么办?

答: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者收取劳动者的财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8、试用期是否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9、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全部工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程序处理。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