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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668H/2018-19542 组配分类: 图文解读
成文日期: 2018-12-25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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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5 10:4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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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就业形式越来越灵活,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利于扩大社保覆盖面,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情况不同,其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完全由个人缴费,不能强制。所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并不缴纳;失业保险主要是国家为了保障那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保险,所以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这三种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自然年度缴费的政策,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均可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错过当年养老保险缴费期,不能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自然年度预缴费政策,一般情况下,每年1月份缴本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三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补缴)次月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中断6个月以内重新缴费的,应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但补缴时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连续中断6个月以上视为自动断保,再缴费时,按初次参保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核定,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按所选定基数的20%执行,医疗保险的比例按所选定基数的9%执行。
  特别提醒的是,参保人员每年可结合自身经济状况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档次),不要求自始至终按同一档次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就明确告诉我们,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是不满15年,可以缴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满15年只是一个基本前提,是一个下限条件,并不是说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了。1996年1月1日实行新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个人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基数越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就越多。部分失业人员认为自己缴费年限累计已满15年,即使重新就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也不再继续缴费了;有的知道自己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在失业后继续缴费至累计满15年时,即停止缴费。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为此提醒广大参保人,不能因为眼前一时的困难,而使自己在退休后的应得利益受损。
  从个人的长远利益看,所有的参保人员都应该未雨绸缪,以确保自身养老保险关系的连续性,从而在退休后享受到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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