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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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规定,为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范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经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 第四条 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 第五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方式 第六条 按照《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3〕58号)规定,核拨公用经费的学校,不再另外核拨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七条 暂未按规定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的,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八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同专业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条 省属学校、省属企业办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市属学校、市属企业办、中央企业办、民办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市负责落实,省财政按标准与各市按比例分担,对东、中、西三类地区分别补助40%、60%、80%。省与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的分担比例,按照直管县体制改革所确定的补助比例分县核定。省财政以市(含直管县)为单位测算省补助资金总量,将省对直管县的补助资金扣除后,其余资金分配到所在市。 第十二条 省财政于每年10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省级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省级补助资金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 省财政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清算下达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要严格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中等职业学校,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不能因学生人数减少、学费标准降低,用上级补助资金抵顶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各市、各直管县收费标准高于省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全部由各市、各直管县负责落实。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十五条 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0〕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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