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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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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5号)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鲁西科学发展高地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济发[2016]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园区设立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以下统称博士后站),以及在博士后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园区开展省 级以上博士后站设站申报工作; (三)负责市级博士后站设立审批工作; (四)实施全市博士后站和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各级科研资助经费及职称评审; (六)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经信、农业、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济宁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全市博士后工作重大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牵头协调工作。 第五条 设有博士后站的县(市、区)应建立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设站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具体实施对博士后站和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设站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计划。
第三章 博士后站的申报 第七条 申请设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申报条件、时间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可随时申报,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和论证,符合设站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情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较强实力的科研队伍,并有较高水平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科研项目,与高校、科研院所有紧密合作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 第十条 对管理规范、成效显著、条件成熟的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优先推荐申报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鼓励博士后站设站单位招收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国家、省对招收博士后年龄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学科领域的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还应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国外留学博士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进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后提出招收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经批准进站后,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须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并视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与我市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共同提出研究课题和科研项目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同时办理市博士后站入站手续和国家博士后站入站手续。所需经费及项目成果归属等事宜,各方应在事前协商确定。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办法,加强对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随其落户的子女,可以凭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在本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本单位专家联合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并做好以下考核、评估工作: (一)开题评审。一般在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左右进行,由专家指导小组从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 (二)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后人员进站1年左右进行,由专家指导小组详细了解和掌握博士后人员进站以来的项目研发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措施等,形成中期考核书面意见; (三)结题评估。博士后人员完成研发课题后,由专家指导小组听取其课题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汇报,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提问和答辩,对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实际效果、应用前景、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合同、协议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也可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年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五条 设站单位可按照《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审定与聘任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15号)规定,根据博士后人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设站单位应组织专门的结题汇报与答辩会,对其是否符合结题要求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归入个人档案,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设站单位应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尽力吸引工作能力突出、科研成果显著的博士后人员留济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优秀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到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满没有空缺的,可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任。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 (七)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协助办理。
第六章 经费资助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对新设立博士后站、新进站博士后人员和出站后留济创业就业的博士后人员,从人才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资助: (一)经批准新建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资金;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成为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级财政再给予15万元补助资金。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站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 (二)设站单位承担的研发项目,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具备条件的设站单位研发平台,优先推荐认定国家和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发机构,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专项建设补助。 (三)鼓励博士后站积极招收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完成后,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每年在济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的博士后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每人每月发放人才津贴2500元,累计发放月数一般不超过24个月。对于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经信、发改等相关部门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当增加人才津贴发放月数。 (四)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获批后,由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于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主导完成,并归属设站单位所有或者由设站单位共享收益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六)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在我市创业或到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鲁西科学发展高地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济发〔2016〕25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设立专门账目,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组织、人社、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支出。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收回(追回)资助资金,并上缴财政。 (一)博士后人员中途退站的,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 (二)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将资助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追回相应资助经费; (三)随意扩大开支范围的,追回相应资助经费; (四)对被撤销设站资格的,收回全部或部分一次性研发补助资金; (五)其他情形应收回(追回)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及设站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资助和奖励政策。
第七章 考核评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对博士后站进行考核评估。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博士后站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设站1年以上仍未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工作的设站(基地)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撤销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博士后站设站资格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设立博士后站。 第三十六条 优先推荐业绩突出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和来济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国家和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高层次人才的评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博士后站和入站的博士后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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