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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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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坚持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各级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经济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政府和社会各类投资项目,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优先选项予以充分考虑和评估,促进就业与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信息化等发展战略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深化完善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转型升级项目、创业创新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等,特别是新上项目,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参加) 2.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扶持发展小微企业,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政策,完善公共产品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市级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培训工程”,推进中小企业素质提升、购买公共服务、产业集群、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等项目建设。发挥小微企业发展聚集优势,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参加) 3.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降低至1.5%,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上述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加强失业动态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150家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系统,形成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制定相应的失业应急预案。失业动态监测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实行企业裁员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要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参加)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4.培育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实施“众创空间发展计划”,推广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众创空间示范基地,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奖补。各县(市、区)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且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省财政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允许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从省、市奖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通过入股、借款等形式,扶持入驻初创小微企业发展。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完善创业示范平台奖补政策,除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创业型乡镇(街道)、创业型社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外,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众创空间示范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孵化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税局参加) 5.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用足用好10亿元政府引导基金,加快参股子基金市场化、规范化运作,支持信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优先发展,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设立1亿元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业项目。各县(市、区)可整合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代偿责任分担机制,从2016年起,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县(市、区)政府共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代偿损失,由承贷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按2:8的比例分担,市县财政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予以不高于10%风险补偿资金。设立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由市县财政同比例共同出资,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不低于总股本10%的比例注资,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拓展创新担保业务,提高为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服务能力。支持财信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力争三年内总股本增加到10亿元,提高其抗风险能力。鼓励支持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赴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开展多渠道直接融资,对通过私募股权、发行债券或集合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由市、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参加) 6.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符合条件的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4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给予一定的创业贷款反担保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为其所辖企业、商铺提供反担保。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省按照贷款总额的1%(中央和省各承担0.5%)给予奖励性补助。对从事网络创业且正常经营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参加) 7.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不在目录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纳入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内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一律不得向企业收费。对不执行清单管理的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全面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落实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市工商局参加) 8.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小微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有创业能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含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参加) 9.调动专业人员创业积极性。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济宁市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济办发〔2015〕43号印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大中专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企业的学生,所创办的企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或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参加) 10.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引导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到农村创业。支持农村网上创业,建设一批“电商示范村”。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创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县(市、区)高科园区、科技园区可拿出部分空闲的土地、楼宇、设施专门为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创新提供平台,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范围。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地区探索通过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参加) 11.发挥创业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创建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每年推荐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特色的优秀创业项目参加省级优秀项目遴选。五年内重点扶持100家左右具备领军潜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学生新创企业,在经营场所、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同时向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给予重点推介。选树创业典型人物,对新选树的“济宁市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济宁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济宁市创业大赛”前十名,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参加)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12.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后,如有岗位空缺,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基层公务员力度,经过3年至5年,定向考录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乡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招聘要结合当地服务期满基层项目毕业生数量,按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定定向招聘计划。将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纳入“社区就业计划”,每年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吸纳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参加) 13.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级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服务,全市确保每年不少于2000名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县财政承担20%、省财政补助30%。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同级政府见习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财政困难县,省财政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助标准为600元/人。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参加) 14.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续签合同期满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定期开展评估核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为就业困难人员至少推荐3个就业岗位、提供1次职业技能培训、开展1次创业扶持专项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一定期限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参加)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5.搭建统一规范的培训平台。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统筹编制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整合培训项目和资金,做到培训经费统筹使用、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机构统筹协调、培训师资统筹解决。建立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和培训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行实时监测,打破市内区域限制,制定统一的培训质量标准和补贴标准。2016年,在全市实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参加) 16.加强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调动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性,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人员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由800元/人、900元/人统一提高到1200元/人。做大做强“金蓝领”培训项目,对培养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的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按照新培养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人数,分别给予每人1500元、20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推荐30名左右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创业齐鲁训练营”和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参加) 17.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对企业与培训学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展培训的,可先行拨付部分职业培训补贴。建立现代学徒制培训模式,支持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在职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搭建互联网移动培训平台,建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新型培训模式,方便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互联网移动在线培训学习的,记入学习课时。建设济宁市创业大学,推动创业大学在驻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创业培训机构等设立分校(创业学院)或教学点、教学站。推广“创业教育+模拟实训+苗圃实践+跟踪扶持”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提高创业者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参加) 五、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18.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一条龙”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县(市、区)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参加) 19.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智慧就业”工程,在省级就业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上,建立全市集中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和企业用工岗位信息库,推动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实现就业管理服务的全程信息化。结合“互联网+”行动,开发就业创业服务微信平台、移动终端、电子地图等,开展个性化、订制化服务,实行精准服务。加强社区就业创业服务智能化建设,用2年时间实现全市社区就业创业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支持社会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进就业信息的共享开放。各级财政要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智慧就业”工程倾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市残联参加) 20.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一刻钟公共就业服务圈”功能,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业型社区、数字就业社区建设,打造集充分就业型、创业创新型、智慧就业型、标准服务型为一体的“四型就业社区”。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市级示范“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明确标准,缩短流程,简化手续,对系统中已有记录且保持有效的信息资料无需登记对象再提交,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做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建立“济宁就业创业APP手机客户端”,打造网上创业大集、众创空间、人才超市、创业社交等于一体的网络互动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一体化、个性化、智能化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参加) 21.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以常住地为登记点,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事实或就业要求、符合我市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发放《就业创业证》。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制度,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2.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非农就业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开展“大数据”就业监测,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建立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大就业统计调查监测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监测信息化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参加) 六、强化组织领导 23.健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24.落实目标责任制。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25.保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6.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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